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51號

    罪犯孫某發,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2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10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退贓二萬一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發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2022年11月21日履行;退贓二萬一千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發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