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孫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shù):1993
罪犯孫坤,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江蘇省盱眙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8311100838,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16年12月28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0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坤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147.324488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蘇刑終36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的判決部分。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20年1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
罪犯孫坤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147.324488萬元(已履行187883.55元)。鑒于該犯系財產(chǎn)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孫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