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首例刑附民假冒注冊商標案一審審結

近日,無錫首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冒注冊商標案一審審結,法院以被告人許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至五萬元不等;責令三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0.7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法院判決三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人民幣28萬元,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中國食品安全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間,被告人許某某伙同林某某 、洪某某在明知“奧利奧/OREO”系注冊商標且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由許某某提供資金、尋找買家,由林某某負責生產餅干、購買生產設備、紙殼包裝等,由洪某某負責用帶有“奧利奧”商標標識的包裝材料對餅干進行無托包裝及餅干生產等。后三被告人將生產的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奧利奧餅干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許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余元,被告人洪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1萬元,被告人林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萬元。

“奧利奧/OREO”系注冊商標,被告人許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生產假冒該商標的產品,實施了原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損害了其業務發展和商譽。據此,原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在《中國食品安全報》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伙同林某某、洪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如實陳述、認罪認罰,可酌情從寬處理。

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三被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注冊商標所有人損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關于原告人要求賠償損失、維權支出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人商標品牌的知名度、原告人為維權的合理必要支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非法獲利情況,酌定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28萬元。關于原被告人要求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被告人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并將相應產品銷售、流通外地,給原告人造成不良影響,故被告人應當在全國范圍內有影響的專業報刊上刊登聲明,以降低對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不良影響。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乎民生福祉。民之所系就是司法責任所在,人民法院正構建全方位司法保護格局,依法嚴懲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全市首例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依法對各被告人判刑的同時責令各被告人賠償商標權利人損失及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并判決被告人以刊登聲明的方式消除對原告人的不良影響,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涉食品安全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與力度,既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及商譽,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