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行使知情權,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金霽 發布時間:2023-10-24 瀏覽次數:2325
“老板,為什么我的工資又少了……”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糾紛,因被告徐某詢問工資扣減情況被原告公司辭退,雙方為此發生爭議。
徐某自2018年4月起在某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2月,徐某通過公司內部交流平臺向總經理及工會主席發送郵件,反映其1月薪資績效無故扣減,請領導了解情況并予以返還。4月,徐某再次向領導反映其2月工資收入異常。4月18日,公司以其不服從工作分配和管理等理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徐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獲得支持。公司對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發郵件詢問其工資扣減緣由,屬于勞動者正當知情權范圍,用人單位有告知義務。用人單位以徐某不服從工作分配和管理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應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9208.4元。
判決后,原告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原告公司同意依法支付上述賠償金。
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者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這里的知情權不僅包含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同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于勞動者工資扣減的金額及緣由亦屬于用人單位應履行的告知義務范疇。
知情權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部分,正常有序的勞動關系需建立在雙方知情、透明和公正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開誠布公,不僅是現代企業管理的要求,亦是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