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中轉站操作員沒有高溫津貼?法院判賠!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劉強 王娟 發布時間:2023-07-21 瀏覽次數:2478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入職被告某環保公司,從事垃圾中轉站操作工工作。2022年10月,原告王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退休之際,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某環保公司表示,希望能給給付一定的高溫津貼。被告某環保公司稱,垃圾中轉站操作員的工作是在室內,不應該支付高溫津貼。雙方就高溫津貼未談妥,原告王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環保公司支付高溫津貼。
法院判決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某環保公司支付高溫津貼2100元,被告某環保公司辯稱原告不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但被告某環保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鑒于被告某環保公司曾于2020年7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過高溫津貼,且被告某環保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中2020年8月亦載明原告王某某高溫補貼應為300元/月,故認定原告王某某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結合本地高溫天氣情況、高溫津貼標準及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間,認定被告某環保公司應支付原告王某某高溫津貼2080元。
法官說法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法律規定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勞動津貼,該勞動津貼屬于法定津貼。各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高溫工作條件下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因為這不僅能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能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如果出現企業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情況,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