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內兩次網購刀魚餛飩21份,以標簽不合格索賠十倍賠償,法院怎么判?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王芬芬 發布時間:2022-11-03 瀏覽次數:5115
男子第一次網購刀魚餛飩1份,未食用即棄,五天后卻第二次購買20份,購買后仍舊沒有食用而是以該食品外包裝沒有配料表為由要求商家十倍懲罰性賠償。對于這樣的訴請,法院是否支持?近日,啟東法院審結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廣西一男子左某通過抖音平臺向海鮮公司購買價格為112元的刀魚餛飩一份,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將餛飩丟棄。5天后,左某再次下單20份刀魚餛飩,花費3160元。左某對該批餛飩簽收后錄制了開箱視頻,后即以涉案餛飩為預包裝食品,但未在外包裝上標注配料表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海鮮公司,并訴至法院,要求海鮮公司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退還貨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懲罰性賠償責任。
海鮮公司辯稱,其出售的產品包裝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標簽,因受托生產商印刷錯誤,致使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稱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實。
法院判決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刀魚餛飩屬預包裝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事項。本案中,涉訴食品因受托生產商的印刷錯誤,導致配料表幾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膠標簽完全覆蓋,存在標簽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系消費者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和生產經營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過錯,且對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作了例外規定。標簽瑕疵并不等同于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海鮮公司委托的生產商具有食品生產企業資質等,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餛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不符合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另查明,左某連續兩次購買而并不食用,結合其在全國范圍內有數十起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索賠的事實,可以推定左某購買涉案刀魚餛飩的目的是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獲取不當利益。法律鼓勵公民幫助國家、政府共同維護好正常的經濟秩序,但是取得懲罰性賠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左某的此種行為不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會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在沒有證據證實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對其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原告以此為由向被告主張賠償貨款及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判決駁回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食品安全法》中,與懲罰性問題相關的法律條文及其要點在三處:一是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賠償前提為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的規定。二是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對產品標簽瑕疵且不導致消費者誤導的不予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三是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關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規定。可見,產品必須是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產品如果在實質上沒有危害,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此雖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為違規情形處罰,但是不能作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情形處理。
十倍的賠償系懲罰性賠償不同于補償性賠償,超過損失多倍的賠償數額讓公民在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時,更多了些不同的動機和誘因,這種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公民積極主動揭發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而不會因食品的價值金額較小而怠于行使權利,從而能夠對生產經營者有所警醒,起到預防和監督食品安全的目的。但是因為受到十倍賠償的刺激,產生了“職業打假人”群體,以十倍賠償作為牟利的手段。法律在一定領域內允許消費者用“知假買假”的行為打假和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但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就可以借機進行牟利,以牟利為目的主張十倍賠償既違反了誠信原則,又會激化社會矛盾,與立法精神相悖,不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