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在本次代位求償為何沒有得到支持?
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 顧斌 發(fā)布時間:2022-09-02 瀏覽次數(shù):7806
案情簡介:B運輸公司在A保險公司為其承運的貨物投保了貨損險。B公司與駕駛員王某簽訂了運輸服務(wù)合同,約定由王某駕駛車輛運送一批貨物,后因王某在運輸中不當(dāng)駕駛,造成貨物損失。B運輸公司遂向A保險公司對貨物損失申請理賠,A公司為查明貨損情況委托C公估公司對貨損情況進行公估,最終確定貨損金額為32萬元,A保險公司因此向C公司支付了公估費1萬元。由于王某負有全部侵權(quán)責(zé)任,A公司于賠付B公司保險金之后向王某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要求王某償還理賠款32萬元及公估費1萬元。法院審理后,僅支持A公司32萬元的訴訟請求,但對于1萬元公估費卻沒有支持。
法官說法:依照保險法第64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dān)。本案中,公估費即屬于保險人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按前述法律規(guī)定,即使在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中,也應(yīng)由保險人即A公司自行承擔(dān),換言之,即便該費用系被保險人先行支付,最終的承擔(dān)者仍然是保險人。因此,如前述公估費由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第三者承擔(dān),則保險人實質(zhì)上是借代位求償制度將本應(yīng)由其自行負擔(dān)的費用轉(zhuǎn)嫁他人,有悖于保險法第64條的規(guī)定。
此外,根據(jù)保險法第60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代位求償以其賠償保險金額范圍為限,即其追償?shù)呢泿沤痤~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的保險金。本案中,公估費本就不在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范圍內(nèi),其無權(quán)逾法定范圍追償。
綜上所述,本案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shù)姆秶粦?yīng)包括其自行支出的公估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yīng)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quán)利。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d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