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不理解,我又沒把錢揮霍,也沒有說不還給他,只是先還給別人了,怎么就犯罪了呢”,在法庭上,被告人一臉委屈地說著。

“按照法律規定,同時有幾筆債務的情況下,被告人在有能力支付時應優先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否則就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官耐心解釋道。

近日,啟東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庭審中,法官通過向被告人釋法析理,被告人顧某新清楚了為何自己被指控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已履行了法院生效裁定確定的給付義務,顧某新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顧某新與顧某昌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啟東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為:顧某新于2020年1月14日前給付顧某昌工資款12000元,如果顧某新逾期未足額支付,則應當向顧某昌加付違約金2000元。顧某昌有權按照總額14000元(含違約金2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全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生效后,因顧某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顧某昌向啟東法院申請執行,啟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顧某新向申請執行人顧某昌支付14000元。執行過程中,顧某新仍未履行。2020年6月12日,顧某新收到他人履行的執行款12500元用于歸還另有債務,未及時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義務。2020年8月12日,顧某新經啟東市公安局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啟東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確定的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應認定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而別嚴重的,依法應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不僅會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司法權威,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構建,啟東法院將拒執犯罪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從速從嚴懲治拒執犯罪,化解執行難題,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