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東家起訴離職創業技術總監索賠百萬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龔春華 華梓成 發布時間:2022-05-26 瀏覽次數:3910
法院判決:競業限制不得侵害勞動者權益,駁回訴請
馬先生原就職于某新能源技術企業擔任研發中心總監一職,在離職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馬先生兩年內不得在同行業企業任職或設立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后來,馬先生出資設立了一家新能源汽車相關的企業,而原企業認為其與太陽能光伏行業存在競爭關系,便以馬先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馬先生注銷公司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離職后在競業期內求職過程中一直積極地與原告溝通,原告認為與新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時,被告均主動放棄了入職機會。本案中被告勞動者成立的公司主營范圍是新能源汽車附件銷售等,而本案中競業限制范圍是光伏逆變器,儲能一體機等,兩者不屬于同一行業,不存在明顯競爭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競業限制約定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而且被告新設立的的公司未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原告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新設公司實際從事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而且,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除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市場秩序外,也要保障勞動者基本生存權和就業權。如果肆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將嚴重限制勞動者擇業權,也將影響國家社會發揮高層次人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綜上所述,被告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高科技行業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增強了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保密意識,強化了對高級管理、高級技術人員及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的競業限制約束力。但這種限制必須有一定的限度,不得任意作擴大解釋,否則將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勞動權甚至是生存權,甚至會影響國家與社會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企業相較于勞動者屬于強勢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妥善恰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和勞動者“好聚好散”。
相關鏈接 什么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相關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成立公司或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