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險就不應再計算“免賠”的比例
作者:董業(yè)成 董晶晶 發(fā)布時間:2007-05-25 瀏覽次數(shù):2562
[案情]
徐某將自己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最高限額為20萬元。保險當月徐某駕車與騎自行車的華某相撞,造成華死亡,經(jīng)責任認定,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死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審判]
事發(fā)后,死者的親屬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徐某賠償16萬元,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宣判后,雙方承擔的賠償義務大部分已給付受害人家屬。對后續(xù)保險理賠問題,徐某認為自己已交納了第三人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就不應再按其它免賠規(guī)定進行賠償,而是按20萬的實際損失給予全部賠付;保險公司卻認為:由于已向受害人華某支付了5萬元賠償,履行了不計免賠責任,保險余款應按照80%的比例賠付,保險公司只能賠付原告12萬元。法院對原告徐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徐某保險金150000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宣判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庭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保險公司撤回上訴使本案終結(jié)。
[評析]
本案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主要的焦點是對于原告徐某投保不計免賠險后,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如何向原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問題。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就本案原、被告簽訂了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被告應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不計免賠險同一險種險額保險范圍責任內(nèi),全額承擔原告的賠償責任。
1、不計免賠險是一種特定險。根據(jù)徐某與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文本對不計免賠的解釋:“經(jīng)特別約定,可分別對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或各附加險投保本特約條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根據(jù)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或附加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不計免賠險應屬一種特定險,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雙方不再計算保險范圍的免賠額,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的保險合同是同一保險范圍,被告理應根據(jù)同一不計免賠險的險種,在責任范圍內(nèi)向投保人全額賠償。
2、不計免賠險免除了投保人承擔免賠的責任。根據(jù)車輛保險合同的一般約定,保險合同中允許存在免賠責任的約定,但在當事人簽訂第三者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的保險合同,投保人交納了相關(guān)的保費后,對投保人在事故中造成第三者損失的理賠,不應再按其它免賠規(guī)定進行賠償,而是按實際損失給予賠付。該約定不僅符合雙方保險合同中不計免賠險的約定,而且符合我國民事行為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3、不計免賠險應對約定的同一保險險種及保險數(shù)額的范圍內(nèi)全部不計免賠責任。本案中被告認為不計免賠的責任在一審法院判決書,已支付死者親屬賠償款5萬元,既履行了不計免賠的責任,下余保險賠付款不應在按不計免賠責任,而是按照保險比例賠付。該辯解雙方既與保險合同中約定不符,同時曲解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高法審委(2006)6號規(guī)定,省高院的規(guī)定是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按照《人事?lián)p害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人民幣5萬元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一種強制性的保護。但該規(guī)定還明確指出,“超出該責任限額,但不高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處理。”進一步明確說明了賠償5萬元僅是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受害人賠償中就對保險公司作出的一個限額的規(guī)定,并不是對保險合同的賠償而作出的定性的規(guī)定,5萬元保險款賠償后,雙方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明確賠付的范圍和最高限額。本案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不計免賠保險的賠償范圍是20萬元,原告再向被告主張15萬元,沒有超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限額和不計免賠險的范圍,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