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機動車發生事故,肇事者賠償還是車主賠償?
作者:劉立衛 王翔 發布時間:2008-11-26 瀏覽次數:2292
發生事故的二輪摩托車系被告劉某所有,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周某系為辦理個人事務而借用劉某的二輪摩托車。
后受害人田某起訴要求肇事駕駛員周某與車主劉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違章駕車發生事故,造成原告損傷,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因周某所駕車輛系被告劉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對車輛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對原告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投保義務人劉某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原告損失超出限額的部分,應由周某按其所負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原告田某所主張的各項損失未超過交強險的各項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劉某負責全部賠償,被告周某不負賠償責任。漣水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判決:一、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7132.05元。二、被告周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系一起侵權糾紛案件,根據侵權賠償的原則,周某系侵權人,其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承擔責任,因該車輛未投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根據《江蘇省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周某不管是負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都應對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投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但因周某所駕車輛系劉某所有,劉某未履行投保投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劉某應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的原則,對車輛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投保義務人劉某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受害人損失超出限額的部分,應由周某按其所負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基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系強制險的性質,機動車輛所有人應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有利于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這也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要求和目的,每個車輛所有人都負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義務,投保義務人未能履行投保義務的,都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故本案劉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