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人防門意外受傷,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4月15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諾潔公司對姜明受傷所致損失承擔40%的責任。

人防門安裝出事故 

2020年2月,諾潔公司與徐葉簽訂承包協議,將人防門安裝工程發包給徐葉施工。2020年3月開始,姜明開始跟隨徐葉安裝人防門,聽從徐葉的指令至相應的工地完成工作,日工資為150元/天。

2021年1月,徐葉按照諾潔公司的指令帶姜明等人至工地進行人防門安裝。1月10日上午,在作業過程中,姜明被倒塌的人防門砸傷。事故發生后,姜明被送至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20余萬元。

此后,因各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姜明訴訟至法院要求徐葉、諾潔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60萬元。經鑒定,姜明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孰對孰錯難以認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徐葉辯稱人防門安裝工程屬于特殊行業,施工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諾潔公司將人防門安裝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徐葉施工,也沒有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施工指導,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諾潔公司辯稱,其與徐葉簽訂的承包協議中約定徐葉必須召集有資質的人員參與施工,而徐葉聘用沒有資質的姜明參與施工,造成安裝事故,應當由徐葉承擔責任,諾潔公司對此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選任不當被判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承攬人徐葉承攬定作人諾潔公司的人防門安裝工程,其性質應定位為承攬合同,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錯的,應當按份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人防門安裝工程是否需要資質。根據《國家人防辦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五條,以及案涉事故發生時有效的《江蘇省民防工程防護設備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從事人防門安裝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諾潔公司作為專業的人防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在明知徐葉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依然與徐葉簽訂承包協議,存在選任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諾潔公司賠償姜明因事故造成損失的40%,計24萬元。

目前,案件一、二審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選任不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原人損司法解釋第十條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一脈相承,即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從事人防門安裝作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諾潔公司作為定作人選任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徐葉進行施工,存在明顯的選任過錯,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據此判決其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同時,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承攬工作不需要資質,并不等于定作人可隨意選任承攬人,如承攬人年齡、健康、經驗、知識儲備、安全生產條件等明顯不具備,定作人仍然任其承攬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受傷或死亡的,定作人仍要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