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黃某與劉某均為無錫市A小區的業主。2020年6月份,A小區經民主程序推選出第三屆業主委員會,黃某被推選為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主任。第三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情況經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政府東亭街道辦事處和無錫市錫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組織A小區業主公開投票,解除了A小區與原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并引入了新的物業公司。

劉某是“XX棟業主鄰居”的微信群成員,該微信群為XX棟業主的溝通交流群,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案證據交換時,該微信群的成員共計為76人。2021年1月1日,劉某在XX棟業主鄰居微信群里發表諸如“聽說現在這個業委會的主席在物業競標的時候受賄了,被捅出來,辭職不干了”;“很多人都知道了啊,有很多人在鬧呢!只不過還沒有聚集”;“最后留下來三個物業競標的,兩個物業出了50萬,行賄的物業給了80萬,然后就給80萬的做了,事情出來了,他就辭職不干了”;“沒有事實我也不會瞎說話的,都捅出來了”等言論。該行造成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給黃某正常履行業委會主任的職責造成嚴重影響,侵害了黃某的名譽權。

黃某發現后,為處理與劉某的糾紛,黃某聘請律師并支付律師費5000元。上訴法院要求劉某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律師費用和賠償相應損失。

審判結果

劉某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XX棟業主鄰居微信群里向黃某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應當經過本院審核,賠禮道歉的內容不得刪除);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黃某支付賠償款7000元

裁判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案事實發生在2021年1月1日,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黃某和劉某均為A小區業主,黃某為A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劉某在XX棟業主鄰居微信群里說A小區業委會主席受賄,劉某所述無事實依據,其行為造成A小區業主對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給黃某正常履行業委會主任的職責造成嚴重影響,侵害了黃某的名譽權。

法官評析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黃某要求劉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根據劉某侵害黃某名譽權的具體情況和影響范圍,本院確定劉某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XX棟業主鄰居微信群里向黃某賠禮道歉,劉某賠禮道歉的內容應當經過本院審核并不得刪除,以消除影響,恢復黃某的名譽。黃某要求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根據劉某侵權的情況確定劉某應當向黃某賠償律師費損失5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7000元。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