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買我的機器,為什么還要我退還定金?”賣家老樊一臉疑惑地詢問組織調解的法官助理。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震澤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及定金返還的買賣合同糾紛。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口罩需求劇增,熔噴機交易也變得異?;鸨YI家小燕通過朋友得知,賣家老樊手中有一臺成色較新的二手熔噴機,于是通過微信表達了購買意向。由于當時的熔噴機交易已經到了 “一日一價”的程度,為表明誠意,買家小燕自愿向賣家老樊轉賬三萬元,并在轉賬信息中注明“定金三萬”。

轉賬第二天一早,買家小燕就派人到賣家老樊的廠子里看機器。但看過后,買家小燕發現這部設備與之前的描述不符,于是表示不想購買,并要求賣家老樊退還三萬元定金。但賣家老樊認為,買家小燕已經支付過定金,若拒絕購買機器,便無權要求返還。交涉未果后,買家小燕將賣家老樊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全部定金。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的規制范圍僅限于合同成立后。在這種情形下,給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各方都應恪守合同義務,積極嚴格地履行合同約定,否則就要承擔“定金罰則”的民事責任,此為履約定金。

但是在吳江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情況卻不一樣。根據雙方確認的案件事實可知,買賣熔噴機的合同并未成立,雙方仍在磋商階段,此時買家小燕向賣家老樊支付定金,只是為了證明自身購買貨物的誠意。在這種情形下,定金的種類是成約定金,非因當事人任意一方原因,無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買家小燕在支付定金的第二天就積極前往賣家老樊處查驗機器,雙方未訂立買賣合同并非歸因于買家小燕,因此買家小燕有權要求賣家老樊返還定金。

在調解中,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向老樊解釋這履約定金和成約定金的區別,并詳細分析了本案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最終賣家老樊向買家小燕當場返還了定金,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構建,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日漸增強,為降低交易風險,可以要求合同相對方支付定金。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需注意履約定金和成約定金的區別,以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爭議糾紛。(文中買賣雙方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