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30歲的季某與朋友聚會飲酒,這期間在KTV內不慎摔倒,后被朋友送去酒店休息卻因顱腦損傷身亡。那么,跟季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們應該為季某的死亡負責嗎?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與季某一同飲酒的6名同伴分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余元,ktv承擔原告各項損失5萬余元。

2021年5月的一天,季某、張某等一行7人共同前往啟東市某飯店聚餐,這期間除了張某,大家都喝了酒,飯后又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喝酒。這期間,季某前往衛生間,在衛生間進門處的斜坡上站立不穩,向后摔倒隨后昏迷。KTV工作人員發現后未立即將其扶起,待張某趕到將季某扶起后,KTV工作人員才趕往包廂叫人前來幫忙,并一起將季某扶至包廂內。

回到包廂后,季某蘇醒,自以為無礙的他繼續與眾人聚會飲酒,直到凌晨一點左右才與眾人一起離開。離開后,張某打車將季某送往某酒店休息。次日早晨,張某發現季某昏迷不醒,遂將其送至醫院就醫。后季某治療無效身亡。

季某死亡后,其妻子、女兒將與季某共同飲酒的6名同伴、KTV以及酒店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對季某的死亡承擔共計130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親朋之間聚會飲酒屬于一種情誼行為,該行為本身并不直接產生法律關系,但是對共同飲酒者應當勸誡提醒,并盡到照顧義務,否則視為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好友共同聚餐飲酒,餐后一起前往KTV,再次共同飲酒,從季某的行為可以判斷其當時已處于醉酒狀態,意識弱于常人,但眾人并未采取合理照顧措施,依然繼續唱歌聚會,故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為,朋友張某雖未飲酒,但全程參與聚會,在知曉季某在KTV曾摔倒的情況下,更應盡到謹慎照顧義務,其與季某進入酒店房間后,也未能采取妥當的照看、醒酒、救助措施,雖然最后發現季某昏迷不醒,將其送至醫院,但已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結合眾人對此次事故的作用大小、過錯程度等因素考慮,法院酌定由共同飲酒者6人各自承擔3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KTV作為娛樂場所,應當對客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季某摔倒處未見明顯提示標志。而且,季某摔倒后,工作人員并未第一時間采取救助措施,而是被動等待其同行人員前來。因此,該歌廳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其承擔5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至于季某當晚居住的酒店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酒店僅為季某和張某提供住宿場所,對季某之前飲酒并摔倒的情況并不知情,季某入住該酒店后傷情惡化并被送醫救治,該酒店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與該起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故其在案件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導致的傷亡事件時有發生。雖然共同飲酒的行為并不直接產生法律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也會為同飲者帶來一些基本的義務,比如,對飲酒者提醒勸阻的義務、對醉酒者照顧護送的義務等。如果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則是消極的不作為,不作為的加害行為同樣能夠成立侵權行為。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成年飲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人,其對自身身體狀況、能否飲酒及酒量多少最為了解,并且能夠清晰地預知飲酒的后果。因此其本人應對飲酒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共同飲酒者要避免飲酒過程中的強迫性勸酒,及時照顧并護送醉酒的同飲者回家,出現任何身體問題及時護送就醫,對同飲者醉酒后駕車的危險行為予以制止等等。感情深不必一口悶,適量飲酒,倡導文明社交禮儀,讓飲酒者裨益身心。

飯店、KTV、酒店等提供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安全提示,對醉酒者或者其他受傷者進行必要救助和照看,及時聯系就醫,積極采救護措施,盡到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