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親屬通過侵權之訴獲得相應的賠償后,又以違約責任再次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駁回訴訟請求,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委托物流公司在網上發布運輸信息,繆某常年從事貨物運輸,在“運滿滿”平臺上看到該信息后支付了定金,接下該單。雙方約定:兩裝一卸,到付,如東某農場裝貨。此后,繆某與張某聯系,確定裝貨地點為通州區海平線某路段。在裝貨過程中,繆某將貨車停靠路邊裝貨,本人在行車道內逗留。晚8時左右,案外人耿某駕駛轎車途徑該地點時,與繆某駕駛的貨車后部發生碰撞,致繆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事故責任書認定耿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繆某負次要責任。該起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110余萬元,因賠償問題,繆某親屬以侵權責任糾紛向事故發生地的通州區法院起訴后獲得保險公司總損失70%的賠償款80余萬元。此后,繆某親屬又以違約責任為由向被告張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承擔損失總額余下30%的責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親屬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已經提起訴訟,法院作出了生效判決,原告也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原告又以和被告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因被告擅自改變運輸地點為由,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首先,運輸地點改變,是張某和繆某通過電話協商確定,雖然與發布運輸信息上的地點不符,但對于重新確定的運輸地點,張某也表示了認可,應視為對原運輸合同地點的合意變更,繆某沒有違反約定;其次,張某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事故損失與合同行為無因果關系。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典型的侵權責任糾紛,張某在運輸貨物過程中,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案外人已經按照過錯責任進行了相應賠償。未獲得賠償的部分是張某自身過錯所應承擔的責任。雖然張某和繆某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但張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與合同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企圖將張某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過錯責任,借助運輸合同的存在轉嫁給被告繆某,于法無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