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隨父生活不情愿 前妻鬧上公堂求改變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發布時間:2020-11-24 瀏覽次數:1309
海安一夫妻離婚后兩次變更孩子撫養權,針對撫養權變更問題,法院會遵循何種原則?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判決婚生子王某某隨母親趙某共同生活。
趙某與王某曾系夫妻,雙方于2008年育有一子王某某。2011年5月,趙某與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由趙某撫養。離婚后,王某、趙某作為共同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變更撫育關系申請。2011年6月,經法院調解,婚生子由王某撫養。此后趙某、王某各自成家。
2014年趙某與王某簽訂協議,約定周一至周五上學期間由趙某教育輔導照顧孩子,王某仍為孩子監護人。后雙方按協議約定事項履行,期間婚生子王某某的學雜費、醫療費、輔導費等費用,由趙某、王某各自不同程度地支付。
2016年,王某與妻子另生一女。趙某認為王某無法顧及王某某生活、學習,長久以來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學習,要求再次變更孩子撫養權。王某不同意,最終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法院經詢問王某某,其表示自愿跟隨趙某共同生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對于子女的撫育,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雖然王某某的法定監護人為王某,但因為雙方曾簽訂協議,王某某于周一至周五上學期間由趙某予以照顧輔導、負責日常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一直至今。王某某隨其母趙某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輕易改變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且其亦自愿跟隨其母趙某共同生活,故就目前在案證據及本案實際情況,原告趙某主張婚生子王某某變更由其撫養,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會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標準確定。無論最終撫養權歸誰,父母也都應該將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排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