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如皋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姚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在深圳被抓獲帶回。

2017年年底,如皋某能源公司與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煤炭供需合同一份,約定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供應如皋某能源公司煤炭約5萬噸,但在如皋某能源公司向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預付貨款500萬元之后,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卻遲遲未按約履行義務,致使煤炭供需無履行必要。

2018年初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如皋能源公司貨款300萬元,對于剩余款項卻遲遲未付。2019年年初,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向如皋某能源公司出具款項給付承諾書一份,姚某系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總經理,他作為擔保人一并簽字確認。承諾書簽訂后遲遲未有款項給付,如皋某能源公司訴至如皋法院,法院審理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后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和姚某再次違約,如皋某能源公司向如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姚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在執行人員電話告知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財產申報令、限制消費令后,其拒收法院專遞送達的執行文書。執行人員查找到姚某審理中確認的送達方式并通過代理律師督促,這才迫使姚某”現身”,向法院郵寄告知其送達地址。

收到姚某郵寄確認的送達地址后,法院又向其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責令交付車輛通知書、罰款決定書等文書,姚某一直未依法履行

根據調查,如皋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對被執行人姚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但被執行人姚某在法院對其賬戶采取凍結措施的情況下,于2020年3月底在中國建設銀行新開立賬號,經查詢該賬號發現,在2020年5月12日存在俱樂部消費記錄,另經查詢被執行人姚某另一銀行賬號流水顯示,有高爾夫球場消費記錄,上述銀行賬號均存在同金額多筆開店寶資金轉入記錄,金額高達27萬余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案件承辦人做好前期證據收集工作后,如皋法院執行局將“姚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如皋公安偵查過程中,經與深圳公安通力合作,于4月25日將姚某從深圳帶回,下一步刑事案件即將移送檢察機關。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奉勸各位失信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于逃避執行、規避執行行為,我們將依法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