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打著投資旗號,以高額返利為誘餌,某投資公司在短短半年時間內“圈錢”248萬元。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刑三年四個月。

2014年6月,朱某在他人建議下設立某投資公司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其實際經營的另一科技公司融資。某投資公司開業后,朱某以投資理財產品為由,向投資人許以高額返利,并安排業務員散發公司投資項目及投資回報的傳單進行宣傳,月利1.2%、年利14.4%的高額返利令不少投資者動心。投資者通過宣傳資料或熟人介紹在該公司進行了投資,并簽訂了委托投資管理合同。至2015年初,朱某先后向47名投資人吸收資金共計248萬元,其將一部分投資款用于某投資公司的日常運作和個人消費,剩余錢款則轉到某科技公司賬上用于公司經營。后朱某因某科技公司經營不善,喪失了歸還能力,造成投資人損失178萬余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前已償還部分投資人投資款。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法官提醒:普通群眾大多對投資領域缺乏了解,僅看回報而忽略風險,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蠱惑。“天上不會掉餡餅”,投資者應厘清投資思路,找準理財渠道,警惕高利誘惑,以免掉入非法集資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