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偽造材料欺騙銀行,破壞金融秩序,仍為他人提供賬戶并幫助轉移所騙取的貸款,最終自食惡果。

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首例洗錢罪案件。被告人袁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8年6月,如東法院在審理一起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浦某(另案處理)有騙取貸款的違法犯罪行為,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2017年1月浦某為騙取銀行貸款,偽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制作虛假材料,虛構了向被告人袁某購買原材料的事實,向銀行貸款。

被告人袁某明知浦某與其之間無真實買賣行為,仍與其簽訂虛假供貨合同并給浦某提供銀行卡賬號,幫助浦某收取并轉移所騙取的銀行貸款人民幣200萬元。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為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來源及性質,提供銀行賬戶并通過轉賬及其它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本院根據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洗錢犯罪充當助紂為虐、為虎作倀的角色,對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壞巨大。當他人提出借用個人銀行賬戶走賬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問清楚資金的真實來源及去向,切勿為人情或小利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