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半夜酒駕致一死一傷 百萬元賠償該誰擔責?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倩 發布時間:2021-12-15 瀏覽次數:1189
南通通州一出租車司機李某深夜與朋友聚會飲酒,仗著自己是“老司機”又是夜里路上沒什么人便酒后駕車。誰料,偏偏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一對年輕的夫妻一死一傷。那么,這場悲劇究竟該由誰來“埋單”呢,是李某、出租車公司還是保險公司?
2020年9月17日凌晨一點左右,出租車司機李某與朋友飲酒聚餐結束后,駕駛出租車行駛,撞到橫過馬路的劉某、馮某,造成劉某當日死亡、馮某受傷。事故發生時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經鑒定為158.8mg/100ml,系醉酒駕駛。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兩名行人各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出租車司機李某所駕車輛所有人為出租車公司,公司將出租車承包給李某對外營運,李某每月向公司交納租賃承包金,租賃承包金之外的收入均歸李某所有,李某也需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動。
行人劉某、馮某系夫妻,事故發生時,剛結束他們女兒的百日宴。而90后的劉某除了剛滿百日的女兒,之前有過兩段婚姻,還有兩個兒子需要撫養。事故的發生,給家庭和三個孩子都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于是劉某親屬一紙訴狀將司機李某、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一百余萬元。
庭審中,李某認為其是出租車公司員工,公司應對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車公司認為李某事發時是醉酒駕駛,也非從事經營載客運輸活動,原告方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理賠,超出部分由李某和受害者自行承擔。保險公司辯稱,僅同意在交強險內賠償,商業險部分,由于李某醉酒駕駛,根據相關條款保險公司免賠。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的損失共計117萬元。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故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萬余元。
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100余萬元,李某作為案涉車輛使用人,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對事故的發生是當然的責任主體。因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80%賠償責任,即80余萬元。而對于出租車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承包金,享受著案涉車輛的營運利益,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道路運輸車輛不得轉讓、出租,而出租車公司違法發包、出租營運車輛,存在主觀過錯,與李某構成共同侵權。從風險與收益共擔等因素考慮,通州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對李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州法院判決后,出租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遵守規則、謹慎駕駛是應盡的義務。如因酒駕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商業險部分是免賠的,不僅要遭受刑事處罰,還需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害人害已。對于經營者來說,出租車、大型物流車輛掛靠、出租營運證是違法的,而且若出了事故,公司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守法規范經營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