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也可主張孩子撫養費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盧小利 發布時間:2020-09-02 瀏覽次數:1399
近日,清江浦區法院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處理了一起婚內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案件。關某和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兩子,均未成年。王某稱丈夫關某經常不歸家,對孩子不聞不問,且沒有按時給付必要生活費用,自己無力撫養兩個小孩。王某作為兩子代理人將關某訴至法院,要求關某支付撫養費合計每月1000元。
該案經人民調解后,雙方約定關某每月月底前給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兩個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現代社會夫妻平等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中夫妻個人所得由雙方自行保管并支配。如果一方不將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支出,另一方僅憑個人收入很難負擔家庭和孩子的所有費用。對于尚未離婚又無力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講,會形成很大的經濟、生活壓力,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那么,要主張孩子撫養費,是不是就一定要先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待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再要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呢?
對此問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撫養子女是父母法定應盡的義務,離婚不是要求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支付撫養費的前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