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罕見的姓名權糾紛案件。陳某系某機械公司的股東,占股20%,另一股東陸某,占股80%,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開股東會,變更了公司住所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但是陳某認為,該股東會決議中的股東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簽,故將該機械公司及陸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對此,該機械公司辯稱,股東會決議是制作后郵寄給陳某,陳某簽名后寄還給公司的,但未提交郵寄憑證。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公司雖主張其將制作好的決議書郵寄給了陳某,但陳某對此不予認可,公司也未提交郵寄憑證等佐證其上述主張。涉案決議書經司法鑒定確認,股東簽字處簽名字跡不是陳某所寫。公司將虛假簽名的決議書遞交工商部門進行備案并辦理了變更手續,該行為違反了審慎和誠信義務,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令機械公司賠禮道歉。一審判決以后,機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姓名權,作為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是自然人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基本權利。姓名的基本功能是為了防止個人身份的混淆,表彰個人的人格特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姓名權具有專屬性,是一種絕對權,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干涉、盜用、假冒。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要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