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原告某中介公司訴被告顧某、王某中介合同糾紛案。原告訴至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促成其與買家簽訂購房合同后擅自解除合同,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合同中約定的中介費。

2020年5月,顧某、王某夫妻向李某購買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在李某委托出售房產的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約定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價1%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中介費用在過戶當天付清。簽訂該協議后,顧某、王某在辦理貸款過程中發現所購房屋地下室因天氣持續陰雨發生嚴重漏水的情況。地下室面積較大,是顧某夫妻倆購買房屋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而李某表示無法修復。在雙方協商不成后,顧某、王某遂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后,雙方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現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認為顧某、王某存在違約,要求其支付成交價2%的中介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中介服務協議》中顧某、王某的合同義務主要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以及在過戶完成后支付實際成交價1%的中介費,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已因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案涉房屋也未完成過戶,協議中的中介費付款條件未達成,故中介公司主張顧某、王某違約,沒有事實依據。顧某、王某在訂立中介服務協議后,積極辦理銀行貸款、網簽手續,在發現地下室滲水后仍然主動提出解決方案,表明其遵循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表現出了足夠的誠意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愿,其在發現滲水的嚴重程度超出其預想并得不到解決時,也及時通過發函及訴訟途徑積極尋求解決,避免了各方損失的擴大。中介服務協議約定了中介公司對房屋有審查義務,顧某、王某在簽訂合同后發現了中介公司未作提示提醒的房屋質量問題,致其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而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顧某、王某顯然對交易最終沒有完成不存在任何過錯。同時,考慮到中介公司之后仍為李某出售了案涉房屋并收取了中介費,故法院最終駁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房產交易由于金額較大,買賣雙方以及中介機構之間一旦發生糾紛,有時難以自行協商處理,顧某、王某在房屋買賣陷入僵局時及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避免了各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且在訂立及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以體現法律對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給予的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