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的商鋪未出租 業主有權主張分配租金嗎?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20-04-29 瀏覽次數:1411
買來的商鋪統一由商業管理公司運營管理,不管商鋪是否實際出租,業主都有權主張分配租金嗎?近日,蘇州市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在商鋪未實際出租的情況下,業主主張租金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支持。
2016年5月,張某向一房產公司購買一間商鋪。同日,張某與該房產公司的關聯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張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將該商鋪委托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商鋪的原價為61萬余元,享受10萬元優惠,實際成交價為51萬余元。雙方還約定,委托管理期間,管理公司對商鋪進行對外出租,并代收租金;張某在購買該商鋪時享受優惠價格,商鋪開業至2018年10月1日期間的租金收入全部歸管理公司所有,用于商場的前期運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張某與管理公司每年按實際收益9:1分成,在每一個經營年度屆滿后一個月內進行上一年度的利益分配。
委托合同簽訂后,管理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將商鋪出租給駱某經營飯店,但因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駱某在支付完租金后,于2018年3月31日退租,之后商鋪一直處于空鋪狀態。
2018年10月18日,管理公司向張某發送書面通知書,告知張某其商鋪出租租金標準為2.3元/平方/天,并要求張某攜帶相關材料至招商中心辦理租金分配登記。2019年7月15日,管理公司又向張某發送書面通知書,告知張某因其購買的商鋪目前未出租,特通知張某可到招商中心申請自營或自行出租。
張某認為,其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間從未收到過管理公司的通知,管理公司應當按約支付其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商鋪租金26000余元。但管理公司認為其不包租,張某的商鋪有實際租賃收入才有分成;實際上,從2018年3月31日起,張某的商鋪就一直處于空鋪狀態,沒有租金收入,其無需支付張某任何租金收益。雙方協商無果,張某遂在2019年10月份將管理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張某與商業管理公司之間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的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雙方每年按實際收益的9:1分成,無論從文義解釋還是從委托合同產生的雙方權利義務對等角度來看,應指實際收到的租金收入。張某的商鋪自2018年3月退租,商業管理公司無法取得租金收入,其自身不能獲得10%的運營管理費用,張某亦無法獲得90%的租金收入;管理公司發給張某的告知書僅提及了商鋪的租金標準,并未確認商鋪出租的事實,更不能證明已產生實際租金收益;雖然管理公司未及時將商鋪出租狀況告知張某,但商鋪出租存在不確定性,張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管理公司怠于履行受托事務,因此根據雙方約定的委托事務內容,管理公司在未收取商鋪租金時無需支付張某租金收益?;诖耍ㄔ厚g回了張某要求管理公司分配租金收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