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電線桿占了自家田地,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并賠償相關損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因電線桿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0年8月,張某家所在地區的當地政府向供電所發函,提出因拆遷需要供電所配合完成拆遷期間的供用電安全問題,以及配合對用戶的電表拆除及下桿線拆除工作,所附搬遷戶清單中便包括張某家。

供電所在進行拆除工作過程中,張某提出多年來供電所架設的六根電線桿在其承包地內,影響其種植收成,侵犯其權益,要求供電所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恢復被占農田原狀,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供電所認為電線桿均不在張某的承包地內,不認可張某提出的損失要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引發訴訟。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曾邀請雙方一同至案涉現場勘驗,張某家房屋已被拆除,在其原房屋后方、右方等有數根電線桿,配電箱亦已拆除。現場丈量發現,僅一根電線桿在邊界上。但雙方均不認可按一根電線桿在承包地上來處理糾紛。現場查勘后,張某申請四址鑒定,以便查清六根電線桿是否在其承包地內,但之后選擇放棄。

法院在走訪當地村委會時,村干部顧某表示,沒有電線桿在張家田里,張某家把渠道邊公共區域都種植了,她所指的電線桿架設的地方是集體公共區域。其他農戶已經簽了土地征用協議,她家沒有簽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架設的電線桿是否在張某的承包地內。結合當地村干部的陳述以及現場勘驗,難以認定電線桿在張某家的承包地上。張某雖堅持其主張但又放棄進行專業測繪鑒定,故其主張六根電線桿在其承包地內,法院礙難采信。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電線桿的架設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提高本地電網供電能力,是造福于民眾的民生工程,且現已通電使用多年,張某房屋已拆除,周圍土地已被征用,現張某主張排除妨礙顯然損害了公共利益亦無實際意義,此請求與法相悖。綜上,張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供電公司在其承包地內架設電線桿、供電公司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妨礙,故對張某要求供電公司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并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就現有證據而言難以認定供電公司架設的電線桿豎立于原告方的承包地內,該點并無多少爭議。值得關注的是,如果相關電線桿確實豎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內,能否要求遷移電線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條規定的精神是,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沖突時,如公共事業的變化損失巨大,私人利益應讓位于公共利益,但應對私人利益給予合理補償。就本案而言,如果電線桿確實豎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內,移動電線桿的費用遠遠大于原告方種植所產生的有限損失,原告方也不應要求電線桿予以遷移,只能要求供電部門給予一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