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開票還不當收費 業主維權獲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2-10 瀏覽次數:1294
鄭某系某小區商品房購買方,交房當日,鄭某在物業公司安排下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交納了物業費及水電公攤周轉金,物業公司向業主出具了收據而未開具發票。交房驗收后,鄭某認為該房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并在相應的交房驗收表中進行了備注。之后,開發商對鄭某房屋進行了維修,但鄭某不滿意。
物業服務期滿后,物業公司又向鄭某催交物業費,鄭某認為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水平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目標,且上次交納物業費后至今未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水電分攤周轉金屬于亂收費,遂拒絕交納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則辯解,物業公司當時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的條件,鄭某可以用收據來換取增值稅;物業費收取過程中公司嚴格依照規定,不存在亂收費行為。經多次協商無果后,鄭某遂一紙訴狀將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開具發票,確認物業公司亂收費行為無效。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認為物業公司行為不當,于是判決支持了鄭某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為本市某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人, 2015年6月,被告某物業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接收了某小區房屋,但認為該房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并在房屋交接驗收表中進行了備注。原告還向被告預交了一年的物業費和公攤水電費周轉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據而未出具發票,此后原告未再交納物業費,也未交納公攤水電費。此后,原告就房屋滲水、陽臺墻面需要處理等問題向被告報修。被告在接到原告報修要求后聯系開發商相關維修人員,但后續維修進度及服務質量均未能達原告要求。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催交物業服務費及公攤水電費,原告均未交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雙方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收物業費時必須開發票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被告作為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人,在收取業主等付款方交納的物業費時,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原告要求被告收取物業費時必須開發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亂收費的行為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據此,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水電公攤費周轉金違反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告收取的水電公攤費周轉金應屬無效行為,被告應當退還原告水電公攤費周轉金或者該周轉金充抵原告應交納的公攤水電費。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