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3歲女友同房 沖動惹來4年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發布時間:2021-04-08 瀏覽次數:1482
一剛成年男子與其13歲女友發生性關系,觸碰法律紅線。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強奸案,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2月,剛滿18周歲的王某(化名)通過他人認識了上初一的學生李某(化名),其后二人互換聯系方式并迅速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同年3月至4月間,王某在明知李某不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先后多次與李某發生性關系。
2020年4月,李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將王某傳喚到案,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案發后,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庭審中,王某辯護人提出王某剛滿18周歲,與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且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情節較為輕微,而被害人李某未嚴格要求自己,其監護人對其管教不嚴,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建議對王某適用緩刑。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害人系十三周歲幼女,缺乏決定性行為的能力,即使征得其同意,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仍侵犯了其性行為的決定權。而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實施了錯誤或不當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法律或道德規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客觀上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盡管被告人未采取強制手段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雙方是自愿發生性關系,但被害人沒有反抗的自愿行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并不存在過錯,遂對于該點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多次實施奸淫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至于被告人王某是否適用緩刑,法院認為,王某多次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犯罪情節較惡劣,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未成年人要學法懂法,同時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和性觀念,切勿為了追求一時的刺激,導致嚴重后果,損害的是雙方家庭以及個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