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節前兩天,我接到案件當事人王永樂老夫妻的電話,他們感謝我“十.一”前后到其家中做和好工作,提出很好的調解方案,促成了他們的晚年幸福,說這是他們今年收到的最好的重陽節禮物。

 

王永樂是我手上一個離婚案件的原告,今年已經81歲。19年前離異的他結識了比自己小22歲、丈夫病逝并帶著兩個年幼孩子的李秀美。李秀美當時生活艱辛,與婆家關系緊張。王永樂給予她許多同情和幫助,二人在交往中逐漸產生感情,半年后登記結婚。王永樂擔心李秀美嫌自己年齡大,登記時年齡少報了10歲,這也造成李秀美后來的不滿。

 

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李秀美細心照顧丈夫的生活,見丈夫將自己的兒女視如已出,還讓女兒改隨丈夫姓了王。為了表達對妻子的情意,2004418王永樂給李秀美做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將自己婚前從前妻處買的2間房屋,與李秀美婚后共建的251平米的房屋及一處12平米的門面,全部產權約定屬于李秀美一人所有;王永樂享有終生居住權;李秀美自愿承擔對王的生養死葬義務。二人還對協議進行了公證。

 

2008年春天夫妻因為征遷補償款的用向和倆人各自子女結婚費用問題發生了很大分歧,甚至吵打,李秀美離家出走2個月,于當年11月和次年6月兩次以王永樂與自己結婚時隱瞞年齡、欺騙自己、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王均表示不同意。法院認為李、王二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尚未破裂,均判決不準予離婚。

 

誰知,今年9月王永樂卻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撤銷與妻子所做的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王說法院判他們不離婚后,妻子長期在外打工,不照顧自己的生活,損害了自己的權益,要求撤銷公證、變更協議內容,收回全部財產不給李秀美。

 

案件審理期間,考慮到王永樂年勢已高,我2 次到其家中做工作,交談得知王永樂并非想與妻子離婚、將自己財產全部收回,而是考慮自己已至耄耋之年,不單與妻子有近20年的深厚感情,而且年老體弱,生活上和精神上想有個依伴,想讓妻子照顧他人生的最后幾年。李秀美老人嘴上說同意離婚、財產按法律分割,但還牽掛離婚后誰來照顧丈夫的晚年。看到兩位老人并未情絕意斷,還有深厚的感情,起訴離婚主要因家庭矛盾和子女利益問題沒有解決好,我便耐心地引導他們回憶過往的情感,勸他們相互珍惜、理解和同情,并提出了一個方案:王永樂婚前買的2間房屋歸其個人所有,與李婚后共建的251平米房屋及一處12平米門面為夫妻共同共有;撤銷公證;二人和好、不再離婚。經過協商夫妻二人在家當場簽下了上述內容的和解協議;王永樂撤訴。

 

王永樂電話里還賦詩一首:“相逢雖晚無須惱,連理早結更夢求。歲月流失情有報,夫妻相伴愛無休。”看到兩位老人在我的努力下重修于好,我感到了作為一名年輕法官的莫大的榮耀和寬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