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租賃關系惡意規避執行,頂格罰款10萬元!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王長棟 發布時間:2020-12-16 瀏覽次數:1399
一被執行人與其母親合謀,虛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由其母親持虛假租賃合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妨礙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房屋進行拍賣處置。被執行人及其母親分別被處以10萬元和5萬元的罰款。
王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標的237萬余元。執行中經查,被執行人陳某在王某提起本案訴訟前,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位于南通市的某處房產轉移登記至其配偶名下,并在次月辦理了離婚登記。后,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經該院判決,撤銷該房屋轉讓行為。該房屋變更回陳某名下后,吳中法院立即對該房屋進行了查封并啟動對該房屋的處置。
后,施某向吳中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施某稱,該房屋已由陳某于2015年出租給其使用,租期20年,租金50萬元已于2015年一次性付清。經承辦法官釋明后,陳某及施某仍堅稱租賃關系真實有效,并分別出具了保證書,保證所述屬實,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鑒于施某與陳某系母子關系,該租賃關系容易讓人生疑,兩人還特意為此編造了一套家庭關系復雜,母子間租賃房屋確系事出有因的說辭。
法官的口頭勸導和法律釋明未能發揮作用。經深入調查,施某在該小區自有一套房屋。施某在自有房屋的情況下,在同一小區向兒子長期租賃房屋居住,并一次性支付全額租金,明顯不符合常理。經對陳某和施某分別單獨進行詢問,兩人的陳述也存在諸多矛盾之處。承辦法官還在陳某手機中調取到了部分證明租賃關系虛假的材料。在鐵證面前,施某母子終于承認,該租賃合同是雙方在今年8月份簽訂,并倒簽日期為2015年。付款憑證載明的50萬元付款也并非租金。其虛構租賃合同關系的目的就是妨礙執行,并企圖從房屋拍賣款中,以返還剩余租期內租金的名義套取大額房屋拍賣款。此外,被執行人陳某微信賬戶每月收支均達數萬元,還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
在法院查實上述情況后,陳某才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并在一個月內即將237萬元履行完畢,本案順利執結。
雖然被執行人陳某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將本案大額款項履行完畢,但因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虛構租賃合同關系,妨礙法院拍賣房產,吳中法院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陳某的母親施某也因虛構租賃合同關系,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妨礙法院執行,被處以罰款5萬元。陳某和施某均表示悔過認罰,并在當日將罰款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