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江陰青陽有對年過六旬的老夫妻,他們做了一輩子農民,從沒遇到打官司的事情,而這大半年來,兩人卻為了房子兩次成為被告。是誰把他們告上了法庭?

一方稱買賣一方稱出租

薛富安與張玉芬都已60多歲,農耕生活讓他們的臉上平添了幾分歲月的滄桑。十余年前,夫婦倆為了增加收入,趁著身體還硬朗就外出幫一家工廠看門。幾年間,兩人省吃儉用攢了些錢,為的是告老還鄉之后,可以不依靠子女幫助,買個房子安家。2000年左右,老夫婦倆回到家鄉,這時張玉芬聽說同村村民薛林要賣房子,就去問了一下價格,得知是1500元。可兒子不同意母親張玉芬買那個房子,主要是因為那里根本不能稱之為住房,里面原來是用來養雞養鴨的,沒有適合居住的生活設施。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張玉芬還是選擇住到那里。據她回憶,當時她砍價砍到1380元,薛林也同意的,所以一次性付清了錢。之后近十年間,夫婦倆對房子進行過多次整修。

去年8月,夫婦倆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薛林稱這個房子是他的,要求他們立刻遷出房子。不久,薛林撤消了起訴。可是沒等張玉芬夫婦從事情中平靜下來,薛林緊接著又把他們告上了法庭。這一次,薛林要求法庭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確認。

法庭調解達成協議

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當初張玉芬出資1380元,到底是承租還是購買了這個房子?據了解,薛林在第一次起訴時,當庭表示將房屋出租給夫婦倆使用直至兩人去世為止,1380元是一次性付清的租金。基于薛林的當庭陳述,法官認為既然他出租給對方到老死,就不應該提出遷讓的訴訟請求,薛林的主張與其當庭陳述是相互矛盾的,所以薛林撤回了起訴。但是不久,薛林又把夫婦倆告上法庭,這一次,他要求法院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確認。

法院再次受理了薛林的起訴,承辦法官對雙方爭議的房屋進行了多方走訪。據了解,房屋在2000年時是相當破舊的。夫婦倆入住之后,對屋面進行了大規模翻修,并安裝了自來水和電表,他們還在該房屋內辦過喪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出租房,翻修應由房東負責,且按照民間習俗,房東一般不肯讓承租人在租房內辦喪事,薛林將房屋出租給夫婦倆存在疑點,但并不能以此確認房屋就是薛林出讓給夫婦倆的。

糾紛審理過程中,張玉芬夫婦向法庭出示了一張房屋買賣文契,以此證明房屋是薛林賣給他們的,可法庭最終并未認可這份買賣協議,原因是經過筆跡鑒定,協議上面“薛林”的簽名并非他本人所寫。張玉芬反映,房屋買賣文契是她請同村的一位老人寫的,老人事后已經去世。“薛林”的簽名是不是這個老人代簽的,法庭很難確定。

為了證明文契的真實性,張玉芬特別向法庭提起文契形成時間的鑒定申請。法官認為,案件原被告雙方都是同村村民,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從和諧角度出發雙方還是有調解基礎的。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曉明利弊關系后,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關于文契形成時間的鑒定,最終沒有啟動。按照調解協議,薛林將房屋轉讓給張玉芬夫婦,張玉芬夫婦一次性給付薛林5000多元,雙方今后無其他糾葛。

法官提醒:書面合同少不得

其實,法院在審結雙方糾紛時,沒有對當初的1380元到底是買房款還是租金作出明確認定。法官介紹,雙方各執一詞,證據也都不夠充分,對于這樣的民事糾紛,法庭的目的是讓雙方握手言和,解決糾紛,因此在雙方同意情況下,前事不再爭論,達成了現在的協議。

房子是租來還是買來的,對一家人有著相當大的影響。法官認為,普通市民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不論是出租還是買賣,雙方都應簽訂書面合同。從出租角度來說,法律規定最長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一般半年以上的出租,都要寫好租賃協議。從買賣角度來說,本人親筆簽名的買賣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雙方在付收錢款前把書面材料簽好,更可以避免日后的麻煩。

另外,糾紛中的爭議房屋是宅基地房屋,法官也對此作了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是目前法院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的最基礎依據。另外,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應當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且即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也應當經過法定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房屋買賣應當認定無效。(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