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危險駕駛案件頻發的實證研究
作者:寇建東 發布時間:2014-07-28 瀏覽次數:1427
一、情況反映:基本特點展示
2011年5月初至2014年6月底,東臺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案件399件,全部定罪量刑,并處罰金。在對399件危險駕駛案件審理情況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發現危險駕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看,性別、年齡、學歷等在危險駕駛案件中特點顯著。(1)男性占比較大。2012年與2013年審結的312件危險駕駛案件中,所有主體均為男性,女性數量為零。(2)中青年農民數量較多。僅2013年涉案的154名被告人中,農民108人,其他人員為46人;50歲以下(包括本數)的106人,50歲以上的48人;可以看出,危險駕駛案件的主體多為中青年人,且農民占絕大多數。(3)初中以下學歷較為常見。2012年初中以下學歷(包括本數)為118人,占2012年總人數的75.4%,2013年初中以下學歷(包括本數)為119人,占總人數的77.3%。另外,根據數據整理和分析,發現危險駕駛罪的部分主體為有前科人員和外地人員。2012年與2013年有前科人員分別為14人、19人,分別占各年總人數的9%、12.8%;外地人分別為16人、20人,分占各年總人數的10.4%、12.7%。表明有前科人員仍然應為犯罪預防對象,同時由于東臺經濟發展迅速,吸引外地人員前來務工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外地人在危險駕駛中已經占據十分之一以上的部分,急需得到重視。
(二)從犯罪行為看,二輪摩托車、鄉村醉駕較多。根據對2013年危險駕駛案件的統計,作案工具為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拖拉機、小型汽車、大型貨車五種。其中以二輪摩托車作為工具的為122件,占79.2%,表明二輪摩托車為主要犯罪工具。同時,2013年危險駕駛案中,發生在鄉村的為113件,占73.4%,表明危險駕駛案件在鄉村較為頻發。
(三)從案發時間看,醉酒駕駛行為時間段明顯。2012年與2013年一至四季度的危險駕駛案件發生數量比分別為:32:51:29:46、29:58:25:42,第二季度與第四季度危險駕駛案發數量明顯高于其他季度。根據對2013年154件危險駕駛案件案發時間的具體統計,案發時間為下午13點至17點的為54件,晚上18點至22點的為83件,其余時間段僅為17件,可見,危險駕駛行為多發時間為二、四季度、下午13點至17點與18點至晚上18點至22點。
(四)從犯罪后果看,事故為案發常見結果,處理大多適用監禁刑。通過對2012年與2013年危險駕駛案發原因統計,案發原因主要分為三類:交警臨檢查獲、發生事故、酒后滋事。其中,發生事故導致的危險駕駛案發在2012年為101件,所占比為63.9%;2013年為85件,所占比為55.2%,可見發生事故是危險駕駛案發的主要原因,危險駕駛行為會經常性地帶來社會危害后果。而且,2012年與2013年共審結的312件危險駕駛案,適用實刑處罰的為201件,緩刑105件,免于處罰的6件,可見,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理以實刑處罰為主。
二、歸納分析:導致危險駕駛原因總結
(一)主觀原因
1、麻痹大意,過于自信是首要原因
由于我國的酒桌文化歷史悠久,且“喝酒好辦事”的不良觀念嚴重,于是各種勸酒藝術也應運而生,再加上駕駛人員認為自己酒量好,喝點酒對自己影響不大,增加了醉駕行為的產生。特別是在鄉村等地的村民,因為地域遼闊,警力的有限,交警不可能經常性的巡查,麻痹大意與過于自信的心理,最終導致了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
2、法律常識缺失,刑罰意識淡薄是重要原因
學歷相對較低人員、農民等是危險駕駛罪的主要主體。通過案件的審理發現,于法律意識的匱乏,部分犯罪人員認為雖然喝了酒但沒有喝醉的情況下,是不觸犯刑法的。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醉酒駕駛是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是等于80hg/100ml的行為。同時,“醉駕入刑”以后,大部分駕駛人員主觀認為醉酒駕車僅是針對小汽車、貨車等車輛,再加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所用的“開”字容易造成駕駛人員的誤解,并不知曉如二輪摩托車之類機動車也在危險駕駛犯罪的適用范圍之內,導致二輪摩托車醉駕行為占較大比重。
(二)客觀原因
1、案多人少、程序繁瑣是一大弊端
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江蘇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238381件(不含減刑、假釋案件),同比上升23.39%;一線法官人均結案157.48件,同比增加16.18件,可見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顯。同時,危險駕駛罪多為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但較為繁瑣的程序,導致了案件審理時限的拖延,給本就疲于應付的法官帶來了過多的壓力,降低了危險駕駛罪的審判質效。
2、量刑過輕、威懾較低是一大問題
雖然當前對危險駕駛罪的處罰以實刑為主,但因為緩刑的適用標準的不同可能導致緩刑適用率過高,與此同時,“醉駕入刑”的原因在于以前的交通肇事罪條款無法準確有效的處罰醉酒駕駛與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刑法修正案(八)》中對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僅為拘役,就大大降低了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懲戒性,不利于法律威懾力的產生。在我國機動車高速發展的現階段,出于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考慮,對危險駕駛行為應當施以重刑。
3、溝通不暢、合力不能是一大隱患
危險駕駛罪的預防減少需要法院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甚至是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當前,由于各機關之間在危險駕駛案件的處理上的溝通不暢,沒有形成打擊危險駕駛行為的合力,導致了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這種狀況已長期處于“惡性循環”的狀態,既不利于保證社會的安定,更不利于提升法院等機關的社會公信力。
4、資源緊缺、針對薄弱是一大缺陷
由于人財物資源的緊缺,導致了對危險駕駛案件情況不能及時掌握,不能有針對性的對危險駕駛案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如根據危險駕駛案件的季度性差異與案發時間的階段性,相關部門在第二、四季度里或是固定時間段對醉駕行為進行嚴查,形成威懾,就會減少醉駕行為的發生。如果相關部門對缺少大力度對醉駕行為進行查處,很可能導致許多醉駕人員逃脫處罰,滋長了僥幸心理,減弱了醉駕入刑的意義。
三、路徑探尋:預防危險駕駛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法律觀念
正如德國思想家歌德所說:“我們對于真理必須經常反復地說,因為錯誤也有人在反復地宣傳。” 經常性的宣傳活動,不僅能夠增強危險駕駛法律知識的傳播,增強民眾的法律觀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危險駕駛案件的發生,確保民眾的公共安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電視、網絡等媒體快速高效的宣傳能力,將危險駕駛罪的相關法律條款通過案例直播、新聞報道、裁判文書上網等形式直接呈現在公眾面前。對于可能引起誤解的宣傳應當及時作出釋明或是刪除。特別是針對學歷較低及信息不暢的農村要有特定的宣傳活動與宣傳方法。
(二)簡化訴訟程序,建立速裁機制
在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總趨勢下,應當出臺相應法律規范,對簡單的危險駕駛案件建立快速審結機制,從而將時間與精力投入到復雜疑難案件,進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優質高效。因此,對被告人認罪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危險駕駛案件,在切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簡化訴訟程序,建立速裁機制,是可行的方案。案件承辦過程中,對起訴書與開庭時間的間隔可以不作限制,開庭時可以縮減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部分內容,甚至可以去除,但為了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必須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同時,裁判文書可以簡化,進而適當縮短辦案期限,保證危險駕駛案件的快速審結,促使被告人能夠得到切實處罰。
(三)嚴格規范量刑,重刑處罰為主
雖然不能祈求近期提高危險駕駛罪的適用刑罰,但法院在審理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嚴格規范量刑,加大實刑的處罰力度,提升危險駕駛條款的威懾力。由于緩刑的適用率過高可能導致社會成員對危險駕駛罪條款的輕視的心理,造成不顧刑罰,而任意醉酒駕駛的現象產生,不利于減少危險駕駛案件的發生。實刑則更有助于增強法律的權威,形成心理震懾,讓容易醉駕的人能夠及時驚醒。正所謂“自由之于人類,就像光明之于眼睛,愛情之于心靈”,失去了“眼睛”與“心靈”是給人們最大的懲罰。因此,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官對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應以重刑為主。
(四)加強溝通,有針對性的進行嚴查
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實現數據共享。相關部門進行資源合理配置,保證對危險駕駛案件的精力投入,保證危險駕駛案件的處理效果,縱而減少信訪等不良影響行為的產生,最終減少危險駕駛行為。同時,在及時掌握所轄區域危險駕駛案件的特性的基礎上,相關部門通過合力出擊,針對案件特點,采取針對性措施,從根源上減少危險駕駛案件的發生。
四、結語
通過對醉酒駕駛案件的調研,加深了對危險駕駛案件的了解,既能夠為以后案件的審理提供一定的指引,也能為減少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提供方法,縱而起到震懾、宣傳以及進一步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作用。但由于時間的緊迫性與資料來源的局限性,所發現的問題與探尋的對策可能存在不足,鑒于此,本文只為“拋磚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