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日前,揚州邗江法院對一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處罰決定,這是該院迄今為止開出的最大一筆罰單。該被執行人收到罰款決定后,表示不服并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揚州中院審查后依法駁回了復議申請。

揚州慶松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松公司)與湖南石門玉葉化肥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石門玉葉公司)承攬合同價款糾紛一案,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于2007621作出了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確認石門玉葉公司分期給付慶松公司67萬元;如石門玉葉公司不能按期給付,則按1098850.20元給付。調解書生效后,石門玉葉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慶松公司于20071228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依法向石門玉葉公司雙掛郵寄了執行通知書,但石門玉葉公司既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亦未能主動到庭接受執行談話,于是,執行人員只得前往湖南執行。在湖南省石門縣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帳戶時,發現其中有一帳戶存款多達45.6萬余元,執行人員立即對該筆存款進行了扣劃。執行人員回到法院后向裁決組匯報了執行情況,經合議庭研究,院長批準,該院于2008411依法作出了對石門玉葉公司罰款100000元的決定。石門玉葉公司收到罰款決定后,表示不服并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日前,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審查后認為,石門玉葉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根據情節決定對其罰款100000元并無不當。最后,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石門玉葉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其實,石門玉葉公司早已自知理虧,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審查期間,已主動與慶松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并承諾于2008530日前給付全部執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