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企業不服法院罰款十萬申請復議遭駁回
作者:刁安心 發布時間:2008-05-23 瀏覽次數:1426
本網揚州訊:日前,揚州邗江法院對一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處罰決定,這是該院迄今為止開出的最大一筆“罰單”。該被執行人收到罰款決定后,表示不服并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揚州中院審查后依法駁回了復議申請。
揚州慶松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松公司)與湖南石門玉葉化肥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石門玉葉公司)承攬合同價款糾紛一案,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于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依法向石門玉葉公司雙掛郵寄了執行通知書,但石門玉葉公司既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亦未能主動到庭接受執行談話,于是,執行人員只得前往湖南執行。在湖南省石門縣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帳戶時,發現其中有一帳戶存款多達45.6萬余元,執行人員立即對該筆存款進行了扣劃。執行人員回到法院后向裁決組匯報了執行情況,經合議庭研究,院長批準,該院于
日前,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審查后認為,石門玉葉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根據情節決定對其罰款100000元并無不當。最后,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石門玉葉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其實,石門玉葉公司早已自知理虧,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審查期間,已主動與慶松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并承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