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新娘過河卻拆橋 “月下老”怒索介紹費
作者:王小燕 何娟 發布時間:2008-02-04 瀏覽次數:1379
本網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安豐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婚介引發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感到滿意。
2007年8月,家住東臺富安鎮的殷某因兒子的婚事和某婚介所簽下服務合同,約定若婚介所所介紹婚姻成功,在婚姻登記三日內殷某須給付報酬4000元。為了表現其信用度,婚介所負責人韓某答應為殷某之子介紹符合其要求的女士見面,成功后再補交介紹費。合同簽訂后不久,該婚介所介紹了一女士和殷某見面。此后,殷某與婚介所漸漸沒有了聯系。2008年年初,韓某通過朋友得知兩人已經結婚。“結了婚就應當將介紹費交齊,但是卻一直沒有動靜”,韓某一怒之下,一紙訴狀將殷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殷某與婚介所之間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婚姻居間合同,婚介所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媒介服務并取得成功,殷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此案通過法官耐心細致地做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