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兒子結婚本是個喜慶日子,卻在放爆竹慶祝時不幸炸傷眼睛,銷售商因未能舉證證明致傷爆竹無質量問題而被判賠償。1221,原告辛某因傷所致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5882.82元損失中,由被告洪某賠償70%,共計74117.97元,其余30%由辛某自擔。

辛某因兒子結婚到洪某經營的煙花爆竹經營部購買鞭炮一盤和爆竹一筒。20071月,當兒子兒媳婚車到達時,辛某請其親戚在自家樓前花壇邊上燃放所購爆竹和鞭炮時,其中一只爆竹在正常升空后未及時炸開,掉落至在距燃放地點5左右在旁觀看的辛某右眼時爆炸,致辛某右眼受傷,辛某即被送醫院住院治療,行右眼部修補術。經鑒定,辛某右眼盲目4級屬八級傷殘。經查,按本地市政府規定,辛某的居住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同時,國家規定“各類升空產品不得出現低炸(即燃放時,升空產品距離地面在3m以下發生爆炸的現象)和火險。庭審中,洪某辯稱自己經營合法、進貨規范、商品合格,辛某未按規定燃放,應當自負責任。經質檢部門抽查,洪某經營的爆竹質量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產品責任糾紛,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洪某舉證證明致傷爆竹無質量問題,否則應負賠償責任。盡管洪某提供了個體戶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安全資格證》和上級經銷商的工商資料,但這只能說明其有權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資格和商品來源合法,不能證明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有關部門對爆竹抽檢的合格報告,也不能直接、肯定、唯一地證明致傷爆竹沒有缺陷。雖然辛某在禁放區燃放爆竹,但也只能說明該危險性有所增加,而與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沒有聯系。且事實上,致傷爆竹違反國家規定出現低炸現象。綜上,銷售商洪某未能證明本案致傷爆竹不存在產品缺陷,應負賠償責任??紤]到辛某畢竟在禁放地點燃放爆竹,燃放區域相對狹小,且辛某距燃放地站立過近,未注意避讓等綜合因素后,結合辛某自身要求,最終判定洪某負70%責任,辛某自負3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