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1,海門市人民法院三廠法庭調解結案一起因自己騎車而撞上路邊拖拉機造成損失的案件。

去年10月的一天傍晚,盛某駕駛機動助力車往家里趕,他經過一座橋時,因頭盔帽檐低,擋住了一部分視線,沒有看見前面有車,一頭撞在停在離橋30的拖拉機上,造成盛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盛某和拖拉機主姚某未在現場報警,后因為責任問題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請求處理。他們未向公安機關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且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盛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盛某要求姚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因爭執不下,把保險公司和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和姚某賠償經濟損失6萬余元。

  姚某認為自己的車輛是停放在馬路邊上,盛某無證無照開車主動碰上,與自己無關,且自己已投了交強險,有關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機動助力車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在確保安全情況下駕駛車輛,盛某在沒有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撞上停靠車輛,對本起事故負有相應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距橋梁50內不得停放機動車,姚某將機動車輛停放在大橋邊30處,其停放車輛的行為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姚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盛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保險公司賠償盛某事故損失39000元。姚某賠償盛某事故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