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可能存在當事人聯(lián)合騙取交強險保險金問題
作者:張春萍 發(fā)布時間:2007-10-22 瀏覽次數(shù):1572
日前,邗江法院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案件當事人(包括保險公司)可能存在故意隱瞞肇事方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使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得到法院支持,從而騙取交強險保險金,嚴重侵害了司法權威,損害了國家利益。
一、案件情況
二、原因分析
一是交強險理賠與保險公司效益不掛鉤。目前,交強險是由各商業(yè)保險公司托管的,理賠情況與保險公司的效益無關,因此,保險公司不履行勤勉義務,對被告是否已受刑事處罰的事實不予審查,或是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與原、被告經過“溝通、協(xié)調”達成一致,故意隱瞞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
二是司法審查程序存在漏洞。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法官,對肇事方是否受刑事處罰僅予以形式審查,而不進行主動調查,容易給當事人以可乘之機。
三、對策與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交強險制度。對各商業(yè)保險公司托管的交強險要加強監(jiān)督與管理,與該保險公司的利益進行掛鉤,促進保險公司履行勤勉義務,對肇事車輛駕駛人已經受刑事處罰的事實進行主動抗辯,從而大大減少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二是在審理可能出現(xiàn)被告受刑事處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審判人員應主動進行詢問,并可向有管轄權的刑事審判庭進行了解,以過細的工作作風遏制此類現(xiàn)象。
三是對于已經判決的案件,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由本院院長決定提起再審,避免錯誤的判決得以生效、執(zhí)行,影響司法權威。同時,對于故意隱瞞相關事實的當事人,應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