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路徑初探
作者:張建平 發布時間:2007-10-08 瀏覽次數:1516
執行和解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階段,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自主協商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執行和解作為諸多執行方式中的一種,在司法實踐中運用較為普遍。它具有緩沖對抗、鈍化社會矛盾,方法靈活、操作性強,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更體現了“和為貴”的民族傳統美德以及“以人為本”司法人文關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形勢下,人民法院應以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為出發點,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落腳點,更新觀念,轉換思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全面整合執行資源,為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其基本路徑為:
一、在思維方式上:由案了向事了轉換
肖揚院長指出:“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增強調解能力,講究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盡量用和諧的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避免‘一判了之,案結事未了’。”執行工作中傳統的“輕教育,重強制”的理念,粗放型的執行方法,案了事不了的現實狀況已經不再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必須予以摒棄。執行和解作為訴訟調解在執行階段的延續,以非對抗性的方式解決紛爭,在達到法律效果的同時,社會效果會更好,更容易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它的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從法院的職能看,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以司法手段解決紛爭最具公信力,而解決矛盾的方法中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為最佳,以達到案結事了。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長副院長指出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實現審判職能的過程中,同時實現了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的社會職能?!?SPAN lang=EN-US>
二、在角色定位上:由單一職務型向社會責任型轉換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準確定位,涉及到本身功能的發揮。執行和解既是一種私法行為,又是一種訴訟行為,同時執行工作又是社會矛盾的爆發環節,因而,人民法院在尊重當事人私法自治原則的前提下,在履行依法執行的職能外,還不可回避地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這要求人民法院以積極的姿態,準確定位,適時介入,將和解貫穿整個執行過程。
(1)適用執行和解的重點選擇。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看,人民法院應當在以下幾類重點案件上著重把握,力爭以和解方式結案。第一類是群體性案件。這類案件涉及到多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處理不慎極易造成群訪集體鬧事等事件,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如對關停企業的資產處理,城市規劃中的拆遷等等。第二類是激化型案件。這類案件一般雙方劍拔弩張,動輒刀刃相見或以自盡向脅,盲目動粗,后果不堪設想。第三類是弱勢群體案件。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將會危及其自身的生存問題,處置不妥容易迫使被執行人走向極端。這三類案件要求我們的執行法官從講政治的高度,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出發點,審時度勢,把和解工作做深做透,盡量以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也就是人民法官對社會的一種責任。
(2)和解中釋明權的充分行使。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對執行和解這一制度知之甚少,加上立法上自身的缺陷,雙方當事人有著不同的心理狀態。因此,人民法院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由執行人員告知當事人執行和解的權利義務、后果、風險,指導當事人慎重處分訴訟權利。釋明權行使得充分不充分、到位不到位,不僅反映了執行法官的能力問題,更直接影響到案件執行的結果和效果問題。
(3)約期和解履行提醒機制的構建。對于約期履行的和解協議,執行法官應盡到期提醒的義務。在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出于遺忘、不自覺、惡意等因素,到期履行率不高,執行法官如棄之不管,有可能前面的一切努力都會付之東流。因此,建立執行法官提醒機制顯得尤其重要。建立履行提醒機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督促作用。通過提醒,敦促當事人自覺諾約履行義務。二是震懾作用。使一些投機取巧之徒打消幻想,面對現實,敬畏法律。三是倡導誠實信用。通過法官在個案中的提醒,教育當事人提高誠信度,自覺做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從而推動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
三、在執行方法上: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換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在正確把握執行和解法律精神,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前提下,就應該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陋習,把執行工作融入社會工作之中。
(1)對執行依據的放射性思維。民事實體法側重于從靜態的角度來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民事強制執行發則是從動態的角度衡量更為復雜多樣的利益關系。因此,要把案件執行好,要使一時無法通過強制執行解決的案件不陷入僵局,就要求執行人員在生效法律文書之外徹底了解案件產生的原因及背景、糾紛的癥結,當事人的家庭及社會關系,特別是被執行人可得利益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等,對事實和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在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
(2)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的多角度把握。執行工作既是一場攻堅戰,又是一場心理戰。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是非常復雜的,有的懼怕,有的有恃無恐,有的奸詐,有的誠實,等等。因此,把握不住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法官就掌握不了主動權,甚至可能被當事人左右。因此,要求執行人員透過現象看本質,去偽存真,準確把握,做到洞若觀火,明察秋毫。
(3)對執行資源的多層面整合。首先,要把執行工作自覺地納入黨的領導之下,堅持黨對執行工作的領導,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堅持黨的領導是執行工作的政治方向,不能有絲毫含糊。其次,要把執行和解主動融入到社會大調解的格局之中。積極依靠政府、社區、鄉鎮的支持,利用調解方法的靈活、能動的優勢,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工作聯動,調動社會各方面的資源,健全以司法為核心的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制。再者,情感資源的開發。執行和解說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是促進“人和”。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人和人坦然相處,社會系統才能協調相處。在執行和解中要動用一切可以用來解決矛盾的資源,其中情感資源的利用不可忽視。有的案件陷入僵局,但一旦找到了合適的人選出面斡旋,案件即柳暗花明。同時,執行人員也要有感情投入,注重以情感人,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包容友愛的善良風俗以及民族倫理感召當事人和解。
總之,執行和解在司法實踐中,正彰顯出無窮的魅力,隨著立法技術的進一步改造,人們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功能的進一步釋放,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將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