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律文書制作的幾點思考
作者:邵紅梅 發布時間:2007-09-28 瀏覽次數:1551
裁判文書是法官、法院與公眾溝通的橋梁,是法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義的重要載體。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法院裁判文書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的制作與完善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裁判文書是法官個人對法的認識和運用程度的反映,是對人民群眾的矛盾、利益過失進行排解和裁決作出的結論,裁判文書制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關系到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裁判文書質量不高,說理性不強,使當事人難以信服判決的公正性,使裁判文書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受到影響,不僅影響法院形象的權威,還影響法律權威的樹立。因而,裁判文書的制作和完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挖掘與潛析。
要將裁判文書置于“陽光之下”,以便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同時尊重和滿足公眾司法知情權,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社會公信力。要有效地推進裁判文書的改革,提升裁判文書的質量,實現由公文型向法理型裁判文書的轉變。法官是制作法律文書的核心,是裁判文書的主要載體,是主宰裁判文書的先行者,因而,法官不僅要加強職業技能訓練,還要提高其法律知識底蘊,通過提高自身素質來促進裁判文書質量全面提升。在裁判文書制作過程中,要重視對裁判文書的撰寫,要把敘述、評判、說理三者相結合,針對刑事案件應當寫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供述,辯解的事實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針對民事案件應當寫明原告訴請事實和被告辯稱事實。在評判過程中,要寫明雙方圍繞公訴機關的指控或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辯證、質證,以及人民法院認定證據的過程。另一方面法官要對當事人列舉的證據進行評論,作出判決,并以此認定證據,闡明事實,分析落實到位。
說理是裁判文書的靈魂,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說明理由,既是法官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監督法官的一種有效方式,有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促進裁判的執行。將說理置于裁判文書之中并公之于眾,避免“暗箱操作”,增強了司法的透明度,切實有效地履行了其職責。說理部分要理由充分,證據縫合嚴密,要從法理上和情理上充分證明,融會貫通,切不可遠離法理而講大道理,要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和研究價值作用,在說理上做到情、理、法的交融。讓當事人口服心服,不能千案一面,要有說服力,一份好的裁判文書是法官責任、水平與良知的宣示。
裁判文書要創導個性,在文書中要體現出法、情、理三方面結合,要將當事人的“討說法”有力地體現在裁判文書上,在實踐中某些案件可以嘗試公開不同意見。要立足事實,不掩蓋真偽,扭曲案情,要使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互相照應。要做到內容上豐富,形式上規范。
裁判文書是展示法官對法律的發現、理解和闡釋全過程的改革結合起來,裁判文書的完善,要盡快制定裁判文書全面、及時公布規定,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準繩,對涉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機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可以不公開。要充分利用互聯網方式,輔之于刊物、書籍等,進一步完善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