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搶奪刑案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作者:省法院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2075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確定了我省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據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我省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我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以及搶奪這一多發性侵財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具體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具有“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等十種情形的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按照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降低了該幾類具有特定情形搶奪犯罪的入罪門檻。另外,數額標準的確定還進一步明確了搶奪犯罪“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據悉,有關部門在制定標準過程中,對我省近年來辦理搶奪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隨著該數額標準的出臺,司法機關也必將能進一步有效發揮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功效,依法嚴厲打擊搶奪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有力地震懾犯罪分子,促進平安江蘇建設,該標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已于今日下發全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