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運用經驗法則調解一起賠償案
作者:丁培培 高杰 發布時間:2006-10-16 瀏覽次數:3797
本網南通訊:晚上騎車回家卻撞上堆在人行道上的碎磚堆,車損人傷。事發后,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事實,堆碎磚的張某又拒絕賠償,傷者楊某只得訴至法院。2006年10月12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運用經驗法則調解審結該案。
2006年3月15日晚8時左右,海安縣曲塘鎮農民楊某從親戚家吃完晚飯后,騎著自行車沿曲雅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曲塘鎮某村18組地段時,撞上了堆放在同鎮村民張某家門前人行道上的碎磚,楊某當即摔倒受傷,并與張某發生爭執。交警到現場后,因現場無證人,故未能確認發生事故的事實,亦未能作出責任認定。次日,楊某到當地衛生院治療,診斷為:額面部外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數次組織調解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楊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楊某訴稱,2006年3月15日晚8時許,我從親戚家吃完晚飯騎車回家,當行至曲塘鎮某村18組地段時,為了躲避前后來的汽車而撞上了張某堆在人行道上的碎磚堆,導致我受傷,我要求張某賠償我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合計3693.33元。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楊某向法庭提供了病歷、醫療費、交通費票據,以及四張提取自交警部門電腦的現場照片。
張某辯稱,事故現場的一堆碎磚是我于事發當日購買并堆放于自家門前的公路上的,碎磚堆占了人行道的1米左右,但我已按《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設置了警示標志??紅燈泡,楊某因飲酒過度在其他地方受傷,路過我家門前看到碎磚堆對我實施訛詐,而且也沒有證人能證明楊某是撞上碎磚堆受的傷,所以我不同意賠償。張某未能就其辯稱提供任何證據。
法院認為:原告楊某雖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受傷系撞上張某的碎磚堆,但是楊某提供了四張提取自交警部門電腦的現場照片,照片直觀地反映出碎磚堆占據了人行道的大部分,且與車行道的黃線相距很近,還反映出楊某的受傷情況。張某辯稱楊某是在其他地方受傷,但是未能通過一定的事實及證據來推翻這種反駁。根據經驗法則、法官自由心證原則,足以推定楊某確系撞上張某堆放在人行道上的碎磚堆受傷,張某應對楊某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又辯稱其已設置了警示標志,但是設置了警示標志并不能對抗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的“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法官清晰釋明了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后,張某意識到自己在人行道上堆物的危害性,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張某一次性賠償楊某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合計2100元。
評析: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事故事實的認定,法官在認定事實時運用了經驗法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該條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就是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間內在必然聯系的事理作為待證事實的根據的有關規則。也就是說,法官結合日常生活中親身經歷所領悟的或者借助相關信息資料而取得的知識,對有關事物的因果關系或者一般形態進行歸納,得出對案件事實判斷起作用的理性認識。司法審判上經驗法則的特殊性,表現為法官根據那些不證自明的經驗作為法律邏輯的一種推理方法。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對當事人而言,是否提供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將直接涉及到勝訴或者敗訴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自然會積極地調查收集證據,以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存在,但由于案件復雜多樣,有些案件難以找到直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依據各種間接證據,借助于經驗法則進行事實推定,就會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由于忽視經驗法則在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往往導致一些案件事實認定錯誤或僵化適用法律問題的出現。案件當事人或普通社會公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常識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案件主審法官卻依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而不予認定。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削弱了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影響了法院的權威和司法的公正。
本案中,楊某未能提供發生事故的直接證據,亦無目擊證人的證明,更無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張某雖反駁稱楊某系異地受傷,但未能就其反駁主張提供證據來推翻楊某的訴訟主張,法官正是在這一基礎上,綜合楊某所提供的間接證據,根據經驗法則的相關原則,推定楊某系撞上張某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磚堆而受傷,從而組織雙方調解達成的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