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銷售二手車竟是事故車 法院判決商家“退一賠三”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胡薔薇 發布時間:2021-11-25 瀏覽次數:1253
昆山的曾女士在昆山某雷克薩斯4S店花13萬余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雷克薩斯牌小汽車,在她想將該車出售時,卻被其他二手車商告知為事故車,感覺被騙的曾女士將4S店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三倍賠償。
據曾女士在法庭上介紹,2019年6月她從被告昆山某雷克薩斯4S店處購買了一輛“精品二手車”,該車上牌日期為2014年1月6日。曾女士支付了車輛首付款項,并根據4S店的安排辦理了分期付款手續,按揭購買了該車。曾女士正常使用車輛至2020年10月底左右,因家庭變故,準備將該車出售籌措資金。曾女士將該車交給二手車市場時,車商告知她該車曾經發生過兩次重大事故,還有多次小事故,市場價值約為8萬元。大感意外的曾女士到4S店詢問該車事故情況,卻被敷衍推脫,她認為雷克薩斯4S店枉顧消費者的信任,以重大事故車冒充精品車出售,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對方起訴到了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某4S店表示雙方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曾女士車輛已正常使用1年多,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另外,根據2006年商務部頒布的《二手車交易規范》規定,只有車體結構性損壞才可以認定為事故車輛,即事故車只能是車身骨架部分部件有損傷、變形、修復及更換的車輛,無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車身骨架部分部件有上述維修記錄。
至于曾女士提到的欺詐,4S店辯稱作為銷售方,其已盡到了銷售前的全面謹慎審查義務,對采購的案涉二手車輛在雷克薩斯全國運營的廠家系統進行過查詢,同時由專業技術人員根據雷克薩斯廠家二手車技術標準進行了全面車況檢查,均未發現涉案車輛有結構性損傷,案涉車輛前車主將該車輛出售時候也沒有告知車輛有重大事故。由此可以證明,即使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4S店在窮盡現有條件及技術手段仍無法獲知的情況下,以正常市場價進行收購和銷售,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曾女士購買的車輛在2017年11月發生事故,其定損單及維修清單顯示,側圍后外板、后圍總成等結構部件進行了修理和更換,可以認定涉案車輛因事故造成結構性損傷。二手車交易中,二手車經營者負有調查、檢查車輛的車況、性能、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費者如實、完整告知的義務。被告作為雷克薩斯汽車品牌4S店,具備專業的知識和能力,案涉車輛是否進行過維修是完全可以通過專業檢測得出結論。雖然昆山某4S店辯稱案涉車輛的交通事故相關維修信息未錄入雷克薩斯廠家維修系統,導致其無法查詢該車輛維修記錄,但并不能免除其對案涉車輛的進行檢測、查詢并向買受人提供包括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及修理在內的相關真實信息的義務。法院還查明,案涉車輛于2019年5月在4S店維修時里程數顯示為78650公里,而在將該車輛銷售給曾女士的銷售合同載明里程數為61000公里,表顯里程數無疑是車輛性能的重要指標之一,是衡量二手車價值的重要因素之一。綜上,法院認為昆山某雷克薩斯4S店已構成對曾女士的欺詐,該欺詐行為已對曾女士造成損害。最終,判決被告退還曾女士購車款134350元并賠償曾婉玲403050元。
法官說法: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隨著人們生活消費水平的提升,家庭自用汽車成了常見的生活消費品,而二手車市場也蓬勃發展。由于二手車的特殊性,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尤為明顯,通常需要銷售者披露更多專業且真實的信息,從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