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還交強險 證據不足難勝訴
作者:萬春香 沙曉慧 發布時間:2007-10-17 瀏覽次數:1282
今年3月,周某為其新買的馬自達轎車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并繳納了1050元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同意承擔保險,并簽發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事后周某發現保險單聯中沒有交公安機關聯。由于沒有此聯公安機關就不給辦理新車上牌,周某就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補辦交公安機關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保人除了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三種情形外,不得解除機動車的交強險合同。現在周某主張解除與如皋保險公司的合同,其所主張的公司未交付公安機關聯保險單事實依據不足,未能舉證證明其符合上述條款中解除合同的三種情形之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