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015,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因投保要求退還機動車輛強制保險而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周某為其新買的馬自達轎車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并繳納了1050元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同意承擔保險,并簽發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事后周某發現保險單聯中沒有交公安機關聯。由于沒有此聯公安機關就不給辦理新車上牌,周某就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補辦交公安機關聯。725,保險公司在周某提供的保險單(第四聯交投保人)復印件上蓋章,證明保險單(交公安聯)原件遺失。而周某于727到南京另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事后,周某找如皋保險公司退費,公司不同意。于是周某向法院訴訟,要求如皋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700元,并承擔交通費3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保人除了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三種情形外,不得解除機動車的交強險合同。現在周某主張解除與如皋保險公司的合同,其所主張的公司未交付公安機關聯保險單事實依據不足,未能舉證證明其符合上述條款中解除合同的三種情形之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