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公路公司發包的線路承包經營人自行招用駕駛員,該駕駛員與公路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日前,徐州市泉山法院對此作出認定。

C**572號大客車系嚴某出資購買,掛靠在徐州某公路公司經營,登記車主為徐州某公路公司,嚴某以該車承包睢寧至無錫客運線路,高海系其聘用的駕駛員,工資報酬為每趟(次)100元。20061127,高海在駕駛蘇C**572號客運車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住院治療。高海出院后,要求徐州某公路公司解決有關費用,但徐州某公路公司以高海非其公司職工為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高海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518裁決高海與徐州某公路公司勞動關系成立,應承擔有關費用。徐州某公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勞社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遂判決徐州某公路公司與高海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徐州某公路公司應承擔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