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起事故 賠償責任多人擔
作者:王民報 賀福建 發布時間:2008-12-09 瀏覽次數:1550
事故發生后,被害人的妻、子、女和老母親將王某、賈汪交通局和大吳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賈汪交通局和大吳鎮政府三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79783元的50%。
法院審理認為路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無牌號車輛,并不按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對行車環境未盡到足夠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此,路某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50%)。王某明知在道路上擺放石塊和攤鋪晾曬小麥會使道路欠缺應具備的安全性,嚴重影響道路的通行安全,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故王某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意見》和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賈汪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實施意見》,大吳鎮政府承擔本區域的鄉道、村道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賈汪交通局是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大吳鎮政府在王某等農民擅自在道路上擺放石塊和攤鋪晾曬小麥嚴重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情況下,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管理養護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路面上的障礙物,消除危險,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的管理瑕疵即不作為行為,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賈汪交通局明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部分公路被當地農民占用晾曬農作物,沒有及時督促大吳鎮政府進行路面養護,保持道路的安全、暢通,客觀上未盡到監督管理責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和大吳鎮政府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賈汪交通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