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錫山法院受理了錫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返還物業費用的案件。這是自200710月《物權法》和修訂后的《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來,錫山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業主委員會提起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原告訴稱,被告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于200211月與該小區的開發商簽定了《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由開發商委托被告對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期限截至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止。20071222,原告錫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并辦理了相關的備案手續。2008621,原告根據業主大會作出的實施業主自治的決議,與被告協議不再與其簽定物業服務合同,并要求被告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但被告拒絕返還已經預收的2008年下半年物業服務費、公共部位收入等費用。原告認為,被告預收費用屬于小區業主共有財產,理應返還,遂一紙訴狀將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無錫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相關費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業管理糾紛。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以商品房為主的大型社區不斷增多,物業管理問題也日漸暴露出來,加之《物權法》出臺和《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業主的維權意識空前高漲,自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物業管理案件也隨之呈現多發態勢。由于案件關涉民生問題,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錫山法院對此高度重視,積極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確保案結事了。

目前,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