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將面臨全新的發展機遇,承擔更加繁重的任務。面對復雜而艱巨的工作任務,人民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參與和支持。長期以來,傳統的司法警察配置模式,使得人民法庭不能及時得到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既影響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開展,又制約了司法警察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們必須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積極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把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從而更好地發揮人民法庭的前沿陣地作用。

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人民法庭司法為民的前沿陣地,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又將面臨全新的發展機遇,承擔更加繁重的任務。2005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這是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行動指南,它必將推動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高,從而更好地發揮人民法庭化解糾紛、衡平利益、協調關系、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職能作用。筆者以為,根據當前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和新要求,人民法庭的各項工作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直接參與和支持,把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將會更好地維護好人民法庭的審判秩序,保障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下面,筆者就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這個問題談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人民法庭配置法警是當前法庭工作的迫切要求

給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服務于法庭工作是法警工作的重要職責和份內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警察工作對于法院的意義必然和應當及于法庭。人民法院設置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人民法庭作為法院的有機組成部分,得到法警的支持,享有法警工作成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應有之義。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工作中最為突出的矛盾就是人員少、任務重,筆者對某院2005年結案情況進行了了解,該院全年共結案3405件,而5個基層法庭結案數為1774件,占全院結案數的52.1%,由此可見,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務相當之艱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基層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轄的一審民事、刑事自訴和執行案件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因此,目前人民法庭的案件較之以往多了刑事自訴案件和執行案件,與此同時,人民法庭相繼建立了遠程立案系統,這樣,基層法庭的案件數量將會比以前有明顯的增加,而案件的難度和復雜性也將會比以往有所加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完成審執任務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也將會比以往有所加大,所以,法庭完成審執任務就更加需要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

第二,目前,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集中,突發事件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人民法院已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紛爭的重要場所,法院的司法環境顯得更加復雜,近年來,人民法官遭受當事人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勢。2002106,成都市新都區立案庭法官高永倫一行5人在財產促使過程中遭人襲擊,一人眼鏡被打爛,牙齒流血。2004924,江蘇省高級法院干警徐洪新、田鷹被上訪者周美鳳用硫酸潑傷,其中徐洪新屬重傷。2005519,無錫市惠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徐娜被當事人鄧文林用菜刀砍傷,徐庭長身中7刀,刀傷最長達14厘米20051019,沈陽鐵西法院的執行人員遭到了被執行人及其親友的圍攻,法院干警成了一些當事人發泄私憤、伺機報復的對象,這種現象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各級法院也已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庭院的管理和安全防范,而人民法庭遠離基層法院機關,受理的民事案件具有自然人多、群體訴訟多、婚姻家庭、個人債務和損害賠償案件多、涉及個人切身利益、弱勢群體多、訴訟能力較低的人員多的特點,當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普遍淡薄,訴訟常識普遍缺乏,誠信程度普遍較差,采用糾纏、威脅、哄鬧、誣告甚至傷害法官的不正當方式進行訴訟,藐視法庭、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干警人身安全潛在的危險性更大,這就需要有作風過硬、業務精通、訓練有素的司法警察來加以保護。在刑事自訴、離婚、贍養等案件中,調解不成,一旦作出判決,敗訴一方的當事人往往把個人怨氣發泄到審判案件的法官身上,一些法治意識淡漠的當事人極易沖動報復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執行過程中,一旦沒有司法警察的協助,執行法官極易受到當事人的圍攻,法官的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于目前司法警察配置的局限性,在人民法庭干警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司法警察不能及時趕目的地發揮其保障作用,因此,從保障人民法庭干警的人身安全出發,人民法庭也應當配置司法警察。

第三,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可以減輕法庭審判人員和書記人員的工作壓力。在基層法庭工作的審書人員都有同樣的感受,在送達和執行過程中,工作的難度相當大,許多當事人不能很好地配合工作,也耗費了法官大量的時間,有時甚至影響了工作的進度。根據《條例》第二章第七條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送達法律文書。如果人民法庭的送達任務由司法警察來承擔,那么審判人員和書記人員將會把用在這方面的時間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這樣就能進一步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第四,在當事人和農村百姓中,對警察的認知程度更高,敬畏心理更強,配置法警,有利于提升普通百姓對法庭應有的尊重與敬畏。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在廣大農村當事人的深層意識里,對警察有更多的了解和認可。對法官的認知程度和敬畏程度遠不及警察。甚至在一些偏遠農村,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法官服裝和胸徽是什么樣子。但他們大都熟知警察的服裝及標志。不少農村當事人及群眾只知道警察可以抓人,只認為法庭是說理講法的地方。根本不知道法庭有權拘留人等法律規定。基于此,司法警察參與法庭的工作,將有助于當事人對法庭產生應有的敬畏,從而樹立司法威嚴。

以上情況表明,司法警察參與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全面發揮法警職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客觀需要,是改善法庭生存環境,樹立法庭司法威嚴、維護法庭審判秩序、保障人民法庭審判執行工作安全的重要手段。這一做法能夠使司法警察作用滲透到人民法院的更廣更深領域,能夠更加全面的彰顯人民警察的威力。因此,向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派警,不僅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需要,而且也已得到實踐的證明。

二、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是全面發揮法警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

(一)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的依據。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隊伍以來,司法警察對于維護法律尊嚴和法院權威,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生效判決的有效執行,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實踐證明,法警隊伍是人民法院的一支不可忽視和替代的重要執法力量。關于司法警察的配置問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目前,根據法院審判執行及安全工作的需要出發,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又相繼成立了執行中隊和警務中隊,有些基層人民法院還成立了應急中隊,這些部門的建立,較好地適應了人民法院實際工作的需要。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司法警察所承擔的任務越來越艱巨,服務的范圍越來越廣,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的配置規定是根據當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步伐的啟動,隨著構建和諧社會進程的推進,人民法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不可否認,人民法庭作用的發揮無法脫離司法警察的有力保障。人民法院配置司法警察的目的就是切實保障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配置規定必須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和需要,向人民法庭延伸,這是發展的必然。

盡管《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但最高人民法院20059月下發的《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關于設置人民法庭應具備的條件中明確規定:有條件的應當配置司法警察。這就從根本上為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頒發了“許可證”。

(二)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可以更好地發揮法警的職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她既是人民警察的一個獨立警種,也是人民法院直接指揮和管理的準軍事力量;她既是展示審判工作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的重要體現,也是維護司法權威、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好審判權和執行權的重要保障。根據《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擔負提押、值庭、臨時看管、送達、執行死刑、協助執行、安全保衛等工作,就基層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警察力量集中配置在院機關并集中管理和使用,這種集中配置的方法固然有其好處,如便于管理、便于集中使用、便于迅速形成戰斗力等。然而,在實踐中,我們也不難發現,這種配置方式也存在明顯的弊端。一是警力資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法警長期集中在法警大隊,值庭、押解、協助執行等工作量大時,警力能得到充分利用,可一旦工作任務不重時,部分警力閑置,不能充分發揮法警的職能作用,一線審判部門的同志對此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看法。二是人民法庭急需要警察力量的支持而無法配置司法警察。人民法院設置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人民法庭作為法院的有機組成部分,理應得到司法警察的支持,享有司法警察工作成果,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應有之義。而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民法庭不配置法警的做法,使得人民法庭在使用警力時存在種種困難,特別是及時性上表現得更為突出,嚴重制約了法警作用的發揮。

因此,司法警察配置到人民法庭工作,不僅有助于當事人對法庭產生應有的敬畏,減少執行的周折,節約辦案的時間。而且能夠起到遏制當事人違法行為,保障正常訴訟程序的進行。如一些法庭在遇到雙方對立情緒較大的離婚案件或贍養案件開庭時,為防止雙方相互傷害,對進入審判法庭的當事人進行安檢,以防當事人帶兇器農藥等進入法庭,這些需要法警來進行操作;還有一些法庭開大庭時,安排法警值庭,維護庭審秩序;重要的法律文書由法警送達;讓法警配合查封、扣押財產活動等,尤其是遇到當事人哄鬧法庭或圍攻外出辦案人員時,法警的作用更加突出。所以,從人民法庭的審判和執行等實際工作出發,人民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的大力支持,只有這樣,人民法庭以審判為中以的各項工作才能完成得更加圓滿。

三、人民法庭配置司法警察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就目前而言,盡管最高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應當配置司法警察,但真正配置的還微乎其微,有一些法院雖然進行了一些嘗試,也摸索出了一些經驗,但仍存在著不少急待解決的問題,所以,法庭配警一直沒有很好地得到普及。筆者以為,法庭配置司法警察,應切實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配置方式問題。關于法庭配置司法警察的方式,不外乎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將司法警察分配到人民法庭,人員納入人民法庭的編制序列。他們的管理、使用、考核、獎懲等等都由人民法庭組織實施,法警大隊與他們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另一種是仍然由法警大隊統一管理,被派到法庭的法警在人事、業務、訓練、培訓、考核等方面,均隸屬于法警大隊,到法庭只是配合工作,在法庭工作期間,日常管理由法庭負責,業務方面受法庭的委托辦理相關事項。

根據目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數量的實際情況,如果將司法警察直接配置到人民法庭,必將造成法警大隊警力的削弱,勢必影響整體保障工作,也違背了“編隊管理”的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目前法警大隊已成立的執行中隊和值勤中隊的基礎上,再成立一個法庭中隊,專門負責人民法庭的服務保障工作。該中隊人員隸屬于法警大隊領導,參加法警大隊的集中訓練和學習,每周由法警隊根據人民法庭的工作情況分配到法庭工作,在法庭工作期間受法庭的管理,年終考核時由法警隊和人民法庭共同進行。這樣配置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一是解決了法庭迫切需要司法警察參與和支持的現實問題,促進法庭的司法能力的提高。二是便于加強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如果將司法警察直接配置么人民法庭,由于法庭主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庭長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書人員中,容易造成司法警察管理失控,警力使用不充分。三是能夠迅速形成整體合力。目前司法警察的數量有限,如果按比例將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到人民法庭,那么法警大隊的力量就顯得十分單薄,一旦有重大執行任務或突發事件發生,在最短的時間內,難以集中,無法及時形成整體合力。四是便于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素質。司法警察的任務主要體現在急、難、險、重上,無論是刑事押解還是司法拘留,無論是送達還是值庭,無論是參與案件執行還是看管被告人,在完成任務過程中都具有多重性、危險性、突發性因素存在,如果沒有過硬的業務素質,是很難完成這些任務的,如果司法警察直接分配到法庭,訓練的時間就難以得到保障,經常性的業務培訓也很難保證全員、全時間參加,這將直接導致司法警察業務素質下降。因此,只有把司法警察統一配置在法警大隊,這樣才能更好地統一訓練、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確保司法警察具備良好的業務技能。

(二)警力來源問題。由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依法配置的警察力量,她不但受《警察法》的規制,還受許多其它相關政策、規范的約束。根據最高院有關規定,司法警察的數量配置應占全院干警人數的12%,然而,在實際警力配置上,相當一部分法院12%的比例都沒有達到,警力顯得嚴重不足。如果按目前基層法院現在的警力再將一部分配置到人民法庭,法警大隊的工作將很難正常運轉。為了切實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就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落實編制,補齊補足警力。各基層法院應當切實重視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首先在人員的配置上,嚴格按照最高院的文件精神,把12%配置標準落實到位,確保人員不缺編。在向法庭配備司法警察時應考慮:每個法庭應配2名以上法警,因為警察執行公務時原則上應有2人以上參與。而且每個法庭至少應有一名正式法警,因為正式的法警才有執法資格。

二是要加大清理力度,確保無兼職法警。司法警察兼職問題是老大難問題,屢次清理屢次得不到徹底解決。司法警察兼職,造成實際從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力不足,削弱了司法警察隊伍戰斗力。因此,必須盡快解決好人員到位問題,嚴禁占用司法警察編制,切實解決好歸隊工作。

三是先給審判業務較重的法庭優先配警,并且盡可能配足警力,逐步摸索出管理經驗。第二步,再向全部法庭配警。在配警時,應優先考慮審判、執行任務較重的法庭及地處偏遠的法庭。城區法庭因其地處城區,離法院機關較近,可以考慮暫不配警。

四是要進一步做好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聘用工作。在當前基層法院司法警察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每個法庭錄用1?2名合同制司法警察。實行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是緩解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重要途徑,是改變司法警察隊伍年齡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的重要途徑。

五是適當增加配置比例。12%的配警比例是根據當時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設置的,隨著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特別是法警工作的實際需要,這個比例已經不能充分發揮法警隊伍的職能作用。比如一個編制為100人的基層法院,按照12%的比例配置司法警察,警力只有12人,即使機關業務庭正常的保障工作也有困難,如果有4個人民法庭,可想而知,警力是無法分配的。因此,必須擴大警力配置比例,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

(三)退出機制問題。司法警察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吃“青春飯”的,解決好司法警察的“出路”問題,是實現司法警察隊伍年輕化,提高司法警察隊伍戰斗力的重要問題之一。目前,法院司法警察隊伍人員性質繁雜,既有行政編制的干部警察,也有附屬編制的工人警察,甚至還有無編制的“臨時工”警察。不同性質的人員應有不同的退出機制。對于行政編制的干部警察應根據其年齡、身體狀況和工作需要適時轉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中設置了警長一職,可以根據這一職務設置,縮小司法警察隊伍中干部警察的比例,擴大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比例,讓干部警察擔任警長,一名警長帶34名聘任制司法警察。這樣做一是可以解決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執法權問題,二也可以調動干部警察的積極性。

根據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定,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齡達到35歲時,一般不再續聘。可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一是這個“一般”難以掌握,就目前聘任的司法警察而言,許多人年齡都達到了35歲,但還沒有哪一家法院開始解聘工作的,進來容易出去難,這個問題不解決,司法警察隊伍又將面臨老齡化的問題。二是退出以后怎么辦,按照現在的要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人員性質屬于地方附屬編制,一旦聘用,如果沒有發生違法違紀或違背相關規定,就不能辭退,而在司法警察崗位上工作又有年齡的限制,所以聘任制司法警察從聘任制崗位上退下來后,應該如何安置,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由于招聘時就沒有專業限制,這樣,一旦解聘,他們就無一技之長,如果沒有切實可行的辦法,這不僅是他們個人的精神上的負擔,也是單位面對的一個棘手問題。筆者以為,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招聘必須面向社會,而解聘也必須面向社會,解聘時可考慮適當給些經濟補償,同時積極和人事部門溝通,對他們進行無償的技術培訓,給他們再就業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