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518,新沂市窯灣鎮的二申請執行人王某、陸某在交納千余元執行費用后,后悔不己,連連表示:“以后遇到事情一定要先問清楚再做決定,今天的教訓太深刻了。”

王某、陸某、陳某三人自20054月起合伙經營魚飼料生意,其間養殖戶岳某多次在三人處賒購飼料,累計欠款十萬余元。該款經多次催要,岳某以經營困難無資金為由拒絕給付。200675三合伙人將岳某告上了新沂市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后,法院于200684作出判決,由被告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欠款。在本案訴訟期間,三個原本關系不錯的合伙人也因帳目等問題產生爭執,從而分道揚鑣。

判決生效后,被告岳某在不知道三合伙人業已散伙的情況下將案款支付給合伙人之一的陳某。因三合伙人在散伙后互不搭理對方,故陳某未將岳某還款的事情告之王某、陸某,王、陸二人也因生意繁忙未詢問被告岳某是否已履行了義務。200741王某、陸某未通知陳某即以三申請人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岳某給付欠款并承擔申請執行費。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窯法庭受理本案后,及時向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已出差在外地的岳某知悉后匆忙趕回,將陳某出具的收款憑證交到了法庭,證實其已在該三人申請之前已履行了還款義務。執行法官在查明事實后,將岳某已經履行義務的情況告之了王某、陸某,責令本案的有關執行費用由王某、陸某承擔。

王、陸二人因疏于詢問一句話而盲目申請執行,白白損失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