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被交警部門認定為無責任,為何法院仍然判決其在交強險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10月,徐某駕車與王某橫向停在路面的車輛發生碰撞,又與李某駕駛的車輛及原告親屬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張某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做出認定,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與原告親屬張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共識。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10萬元,其中李某在在交強險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認定,在司法審理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賠償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的車輛與張某發生了間接的碰撞,雖然無責,但與張某的死亡仍然具有因果關系,應當在交強險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評析: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無責,并不意味著一定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要考慮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無責車輛與受害人直接發生碰撞或者無責車輛通過與其他物體碰撞,從而間接與受害人發生碰撞,都應當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需要在交強險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如果無責車輛僅是在事故現場,而與受害人的受傷沒有任何碰撞,對受害人的受傷也沒有影響,則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無責賠償體現了生命權高于路權的立法精神,將生命權的地位放到最高的位置,從人道主義、保護生命的角度出發,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