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作者:黃漢華 發布時間:2009-05-22 瀏覽次數:1110
本網鹽城訊:原告東臺高東織布廠系經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家紡經營,2006年初,被告孫某經人介紹到原告處從事鉗工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無證據證明其受原告單位管理、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除其自行陳述外,無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原告墊付醫療費的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問題。救死扶傷、助人為樂是我國沿襲已久,現階段仍在倡導的主流價值觀,原告單位廠長夫婦墊付醫療費的行為,不能直接得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法院據此判決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就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
筆者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尋找工作的同時,莫忘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愿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注意收集有關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資料,以便發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