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東臺高東織布廠系經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家紡經營,2006年初,被告孫某經人介紹到原告處從事鉗工工作,2006413日晨,其在工作過程中左手不慎被機器軋傷,原告單位廠長夫婦將被告送醫院治療,并為被告墊付醫療費6000元。后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被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認其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無證據證明其受原告單位管理、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除其自行陳述外,無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原告墊付醫療費的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問題。救死扶傷、助人為樂是我國沿襲已久,現階段仍在倡導的主流價值觀,原告單位廠長夫婦墊付醫療費的行為,不能直接得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法院據此判決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就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5525下發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有具體規定,主要內容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可認定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據,還可參照下列憑證:一是注意收集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工友的證言,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筆者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尋找工作的同時,莫忘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愿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注意收集有關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資料,以便發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